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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不端研究行为管理措施来源:科学技术部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科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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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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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不端研究行为管理措施来源:科学技术部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科技组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不端研究行为管理措施
时间:2010年05月18日
来源:科学技术部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科技组
目录
一、科研队伍
二、研究工作规章
三、不端研究行为定义
四、科研诚信管理
五、不端研究行为的举报与受理
六、不端研究行为的查处
七、研究诚信及不端研究行为管理机构
八、联邦政府相关管理机构
九、不端研究行为管理特点
[摘要] 美国以诚信为基本价值,强调个人信誉,强调诚信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即使如此,美国科技界的研究活动中仍然有出于各种目的、追求各种利益的不端研究行为,发表论文和获得研究经费资助方面的压力日益增加是最主要的原因。不端研究行为错综复杂,查处难度较大。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世界著名的公立大学,有庞大的研究队伍、巨额的研究经费、众多的研究活动。为严肃学风、培养公平竞争的学术环境,根据联邦政府要求和本校实际,伯克利分校制订了研究管理规章制度,鼓励科研诚信,查处不端研究行为。
美国注重强调个人诚信,给个人以充分的信任。个人信用卡、个人商业贷款、个人民事商业合同、个人申报材料的效力等都反映了诚信和声誉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这种诚信制度构成了美国社会价值选择的重要部分,也是个人立足社会的基础,在科技研究工作中也有重要意义。
即使如此,不端研究行为在美国时有发生。根据RCR教育联盟2004年资料,在20年间,联邦政府每年大约查处确认10宗不端研究行为案,相当于每万名研究人员中每年发生一起。2005年前后,美国健康合作者基金会对几千名接受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的研究人员进行了有关不端研究行为的匿名调查。在做出答复的3200多人中,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人承认在过去三年中有过不端研究行为。究其原因,为了发表论文和赢得经费的压力日益增大是最主要的因素。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根据其经费管理制度,规定所有申请和接受联邦经费资助的机构对防止、发现、调查、处理不端研究行为负有首要责任,并要采取措施维护科研诚信,保护研究对象及公众的权利,遵守有关联邦研究经费的法规。接受联邦经费资助的机构必须制订科研诚信及不端研究行为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丧失诚信者进行查处。对于美国公立大学来说,其研究经费大部分来源于联邦政府,所以各校均制订了关于科研诚信和不端研究行为管理及处理办法。虽然私立大学研究经费的主要来源不是联邦政府,但仍从有关联邦机构申请并接受经费资助,因此也制订了相关规定。
一、科研队伍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是世界上著名的研究型大学之一,长期致力于建设和维护良好的研究环境,以有益于创造和传播最出色的学术成果和科学发现。该校目前有8位诺贝尔奖得主、131位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74位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17位美国国家科学奖得主,235位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20年来,伯克利分校教研人员获得过155个古根海姆学者奖和28个麦克阿瑟学者奖。
伯克利分校每年都从不同渠道获得5亿多美元的研究经费。2004年,联邦政府提供了71%的研究经费,加州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非营利机构等提供了其余的经费。伯克利分校拥有庞大的核心研究队伍,共有1500名全职教研人员、9000名研究生、120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博士后。许多本科生或根据课程要求、或以研究助理或以实验室助理的身份也参与了学校的前沿研究项目。全校130个院系、众多的研究所和中心、博物馆、野外研究站都开展研究活动。目前,伯克利分校拥有313个美国专利、436个外国专利、139个有效的技术转移许可协议。如何有效管理庞大的研究队伍、巨额的研究经费、众多的研究活动、大量的研究设施是伯克利分校巨大的责任和挑战。
二、研究工作规章
伯克利分校规定,学校的教研人员具有充分的学术自由,该校所有的研究工作都必须符合有关研究管理政策和条例,并接受校方的管理。这些研究管理政策和条例由多家机构,即联邦政府、加州政府、加州大学校长办公室、加州大学系统学术委员会、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术委员会、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校方等制订和颁布实施。为此,伯克利分校将有关研究工作规章汇编成教研人员手册。
该教研人员手册是学校研究工作管理大全,也是教研人员在开展研究活动时的指南,并规范了相应的研究行为。该手册主要包括实验动物管理使用、生物试剂使用、研究经费利益冲突、合同及经费、实验室安全、博士后管理、主要研究人员地位(Principal Investigator Status)、人体实验对象保护、不端研究行为、学术出版、技术许可等内容。手册中对于研究诚信及不端研究行为有非常具体的规定。
三、不端研究行为定义
2000年12月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不端研究行为的新定义以及联邦研究机构指南,并要求凡申请和接受联邦研究经费资助的机构都要制订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管理不端研究行为。根据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发布的政策指南,不端研究行为是指在研究计划、研究行为、研究评审、研究报告等方面伪造、篡改、剽窃以及其他等严重背离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行为。具体来说,伪造是指捏造数据或结果,并列入记录或报告。篡改是指摆弄研究材料、设备或方法,或修改数据或结果,或不记录数据或结果,致使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研究实际情况。剽窃是指占用他人的思想、方法、结果或话语而不给人以相应的荣誉。但是不端研究行为不包括学术意见相左或无意之过。
四、科研诚信管理
长期以来,伯克利分校一直鼓励和维护最高的研究道德规范。这种规范意味着不仅要避免行差踏错,还要发扬缜密、仔细和责任感这些优良学风。学校要求所有从事研究工作以及研究管理工作的人员都要坚持学术诚信的最高标准,并共同努力建设有利于坚持这些高标准和研究诚信的环境。如公开讨论及发表意见、注重研究质量、合理督导、妥善维护准确详细的研究过程及结果资料、研究及出版物成果及荣誉的合理分享等都是培养研究诚信的基本内容。
伯克利分校制订的道德行为规范中,规定主要研究人员对其所主持研究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并负责监督维护项目全过程中的职业与道德行为符合规范,以及背离这些规范时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和惩处。如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应迅速向院长、副校长、校长、学生行为办公室以及内部审计办公室等相应的人员或机构报告。不端研究行为政策、定义与处理办法就是专门针对那些违反有关研究计划、研究活动、研究报告规定行为的规章。只要不端研究行为被举报,相应的处理程序就会启动。
为维护和建设良好的研究环境和道德规范,严肃学风,伯克利分校针对不端研究行为专门制订了规章,对不端研究行为进行认真严肃地处理。凡举报经查证核实,如确属不端研究行为,按照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将会受到相应惩处。伯克利分校在1988年出台了有关不端研究行为政策、定义与处理办法的规章,并在1998年、2003年和2005年根据联邦政府有关规定的调整,相继对规章做了修订。
五、不端研究行为的举报与受理
伯克利分校规定,不端研究行为嫌案的构成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该行为严重背离相关研究领域人员普遍认可与接受的做法;二是该行为属有意而为、明知而为以及鲁莽而为;三是举报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任何学生、职员、教研人员或学校研究队伍之外的个人都可能成为不端研究行为调查的对象。如果调查委员会认定确有不端研究行为,学校的研究副校长根据学校教研人员行为及纪律政策以及教研人员行为准则,向常务副校长提出进行裁决的建议。同时,任何学生、职员、教研人员、学校研究队伍之外的个人或学校的某个委员会如制度评审委员会都可以举报不端研究行为。通常受理举报的人员为研究副校长、学院院长或被举报人所涉及的研究计划的主任。这些人员会向举报者了解有关情况。举报可以是口头举报,但若要启动调查机制,举报必须为书面举报,并要有相应的证据。如果举报人不确定其将要举报的行为是否属于不端研究行为,可以先与研究副校长办公室联系,与研究诚信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非正式沟通,并得到指导。
根据学校政策,不端研究行为的调查材料均为保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证人。所有人员均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包括教研人员、学生、家庭成员以及媒体谈论有关案情。凡是涉及到不端研究行为的情况以及随后展开的相应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密。
六、不端研究行为的查处
在接到有关不端研究行为的举报及其证据后,按照规定,相应的调查处理分几个阶段进行,即分析、质询、调查、惩处等。
1、分析
研究副校长与/或其委任的研究诚信负责人初步分析有关举报材料,研判举报是否确属不端研究行为的范畴,即要判明所举报内容是否符合不端研究行为的定义,以及举报的证据是否与所举报内容相关并且比较具体。如果判定举报正当合理,调查处理则进入质询阶段。
2、质询
受理举报后,研究副校长指派一名或数名人员开展质询工作,了解是否有充分的内容与相关情况支持举报,以便决定是否展开正式调查。在此阶段,质询的目的不是作结论,不是决定是否确有不端研究行为或决定谁应对此负责。 此阶段属于搜集信息和寻求事实的阶段,并且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0日历天。如果质询工作需要超过60天,必须要书面说明相应的理由并归入文件档案。
研究诚信负责人要将举报之事及其性质通知被举报人,并说明调查处理的办法,以及质询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被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如果认为存在偏见或利益冲突,可以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对质询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提出质疑。研究诚信负责人与/或研究副校长将决定是否需要调整被质疑的委员会成员。
作为质询阶段工作的结束,将做出书面质询工作报告,介绍所分析过的证据,总结所进行过的约谈,并做出质询阶段的结论。质询工作报告将交给被举报人,请其就此提出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将与此案所有相关的文档保存在一起。所有有关质询的资料,包括所有纪录证据、约谈纪录、质询工作报告等将至少妥善保存三年。
如果质询工作在中途终止,应相关联邦经费资助机构的要求,将向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质询终止的理由。如果质询工作做出结论,认为随后展开正式调查的理由不充分,应相关联邦经费资助机构的要求,质询工作报告将提交给该机构的相关人员。如果质询工作收集到足够证据,有充分的理由做出结论,认为需要随后展开正式调查,研究副院长将在收到质询工作报告30日历天内启动正式调查。
3、调查
调查阶段将指派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核查并决定是否确有不端研究行为及其可能的原因。如果确有不端行为,委员会将就有关惩处方案提出建议。从调查委员会受指派成立之日算起,正式调查阶段的工作应在120日历天内完成。如果调查工作超过120天,必须要书面说明相应的理由并归入文件档案。对不同的涉案人员,调查的方法不尽相同。
·如果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校教研人员,调查委员会将由研究副校长指派成立,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1至3人组成。如果研究副校长认为有助于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的人数可以更多。
· 如果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术研究人员,即访问学者、博士后、职业研究人员、非教研人员等,调查委员会将由研究副校长指派成立,通常包括被举报人所在相关同行小组中的一人,以及1至2位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如果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生,调查委员会将由研究副校长指派成立,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1至3人组成。
如果研究涉及联邦经费,并在查处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须将此案通知资助该研究工作的联邦机构:
·危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包括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体实验对象或实验动物;
·联邦资助机构的资源或利益受到威胁;
·研究活动应该暂停;
·有合理的证据表明可能违反民法或刑法;
·需要联邦机构采取措施保护不端研究行为所涉及的人员的利益;
· 研究机构认为不端研究行为过早地为公众所知,需要联邦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证据以及所涉及人员的权利;
·应该将此事通知研究界或公众。
研究诚信负责人将通知被举报人正在进行的调查,调查所针对的主要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调查的程序和方法。被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如果认为存在偏见或利益冲突,可以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对调查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提出质疑。研究诚信负责人将决定是否需要调整被质疑的委员会成员。
调查工作通常包括分析有关资料,如研究数据及计划、出版物、往来通讯、纪录等。一般情况下,调查委员会还要约谈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搜集更多的事实,并以录音或笔录的方式保存约谈的情况和内容。
如果调查工作在中途终止,应相关联邦经费资助机构的要求,将向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查终止的理由。在调查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影响到联邦经费资助该研究的情况,或联邦机构需要知道以保障正当使用联邦经费的情况,学校将通知相关联邦经费资助机构。
调查工作结束时,调查委员会主任向研究副校长提交一份书面结果报告,分析有关事实,陈述委员会的结论。研究副校长将此报告交给被举报人请其提出反馈意见。被举报人有权在21日历天内向研究副校长提出书面意见。另外,如果需要,调查委员会向研究副校长提交另外一份书面报告,提出惩处不端研究行为的建议方案。
研究副校长收到调查委员的报告和被举报人的反馈意见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恰当和/或根据要求,将调查委员会的结论通知校外相关机构;
· 根据相关联邦经费资助机构的规定起草最终报告。该报告必须说明调查所依据的政策及调查方法,信息搜集的方式及来源,调查结论及依据,被举报人的反馈意见,以及学校所采取的惩处措施。
·决定向学校常务副校长提出惩处与否的建议。
4、惩处
对不同涉案人员,处理的方法不同。
·在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校教研人员时,如果研究副校长与常务副校长要提出指控寻求惩处,必须根据学校教研人员行为规范及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惩处方法包括书面告诫、停止研究经费资助、降薪、降职、停职、取消或削减退休待遇、开除等。
·在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术研究人员,即访问学者、博士后、职业研究人员、非教研人员等时,如果研究副校长要加以惩处,要事先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该惩处意向,并请其与研究副校长或研究诚信负责人会面,就举报内容和拟议中的惩处交换意见。如果研究副校长和被举报人就此案达成共同认可的解决协议,则该案照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解决协议,但被举报人通知研究副校长其无意就拟议中的惩处抗辩,则研究副校长可据此实施惩处。如果惩处在被举报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被举报人可以根据学校学术人员手册中规定的程序提出上诉。
· 在不端研究行为涉及学生时,调查委员会对此做出结论,其调查报告、学生的反馈意见、研究副校长有关是否进行惩处的建议将一并交给学生行为办公室。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相应的决定。
七、研究诚信及不端研究行为管理机构
伯克利分校研究诚信及不端研究行为管理机构为主管研究工作的副校长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研究活动,并要向联邦和加州管理部门证明学校已制订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学校研究工作健康发展。该办公室还负责研究环境建设,以有利于培养创造性、合作精神以及研究团队。该办公室直接管理50多个研究单位、6个博物馆、7个野外研究站,并负责监管全校的研究活动符合联邦、加州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对不端研究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研究副校长受权负责管理全校范围内的不端研究行为,指派个人或委员会对不端行为展开质询和调查,保证处理的保密、公正与客观,保证质询、调查和处理方案过程的全面和完整,维护相关调查和处理方案资料和记录的保密性,根据要求与需要将调查结果通知有关各方,如资助人、共同作者、合作者、编辑、许可证委员会、专业社团以及刑事部门,并负责洗清有关人员被不实指控的名声,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出于正义感进行举报人员的职位和声誉,努力恢复虽被举报但查无实证人员的声誉。
八、联邦政府相关管理机构
在联邦政府机构层面,卫生与人类服务部部长办公室中公众卫生与科学办公室属下的研究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ORI)在治理不端研究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监督有关机构处理涉及到卫生部资助经费时在研究、研究培训、相关研究活动方面发生的不端行为;在科研诚信方面开展教育工作;防止不端研究行为;以及确保遵守卫生部有关规章制度。
该办公室制订的不端研究行为政策指南本意上虽主要是针对申请或接受卫生部经费资助的研究工作,但其他联邦政府机构、公立及私立大学在制订各自相关管理办法时,均参照该办公室制订的指南。该办公室每年出版工作报告,其中有关涉及卫生部研究经费的不端研究行为的处理情况占了相当的分量。
从该办公室2005年的年度报告看,2005年该办公室共接到举报265件,同比2003年增加了50%。到2005年底共有正式立案待处理的案件59件。接到举报后,该办公室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是否责成接受经费资助的有关当事机构就此展开质询。通常,受理的举报中有15%-20%会被正式立案。
2005年该办公室共结案22件,其中8件被裁定为不端研究行为,占结案的36%,分别为篡改3件、伪造及篡改2件、伪造2件、剽窃1件。有75%的不端研究行为当事人受到停止经费资助的惩处,包括第一次使用终身停止资助的处罚。4名当事人被停止资助3年,1名被停止资助2年。所有8名当事人被禁止在3年直至终生的时间里担任卫生部公共卫生服务局的任何顾问。对案件的处理还涉及到10篇文章的修改或收回。
九、不端研究行为管理特点
由于资源短缺和科技发展竞争加剧,研究人员发表论文和赢得经费的压力日益增大。因此,仅仅依靠强调个人信誉已不能防止研究中的不端行为。从伯克利分校以及其他机构所制订和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来看,美国已基本建成了一套操作性较强的不端研究行为管理制度,以维护优良学风和研究道德规范,打击不端行为。
1、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体系
美国科技工作行政主管机构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发布有关联邦研究机构指南,并要求凡申请和接受联邦研究经费资助的机构都要制订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管理不端研究行为。根据此要求,各联邦政府机构、各公立、私立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凡是申请和接受联邦研究经费的机构都制订了相关管理规定,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制。但是,也有部分专业学会不满政府部门搜集不端研究行为数据的计划,认为对不端研究行为的监督是科学家们自己的责任。
2、权责明确的运作机制
申请和接受联邦研究经费资助的机构对不端研究行为的管理负有首要责任。该机构一旦接到有关举报,要负责实施具体的查处工作,如调查了解、搜集资料及证据、约谈、作结论、作惩处与否的决定,以及通报提供研究经费的联邦机构。同时,提供研究经费的联邦机构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责成当事机构进一步提供有关信息或自己开展有关调查。
3、举报案件错综复杂
每年的不端研究行为举报案不少,但举报动机各有不同。举报要有诚实正当的动机是基本的要求,同时还要有相应的证据,以防止举报被挟私滥用。但实际上,在有关不端研究行为的举报中,有许多属于对研究数据的解释或判断有学术上不同的意见,或是原来的合作伙伴在署名权或荣誉等方面相互争执不下,而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不端行为。举报案中大部分都缺乏坚实、充分的证据,不符合正式立案展开调查的要求和条件。
4、查处过程周密慎重
由于不端研究行为案的复杂性及其对当事机构或有关各方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查处工作一般非常仔细慎重,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章的程序和步骤进行,要调阅大量资料、文件、纪录等,充分搜集证据,保证处理的公平、公正,避免错案。在研究诚信办公室2005年结案的22件进行质询或调查的案件中,被举报人所在的当事机构平均用8.4个月(从1个月到19个月不等)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交报告。研究诚信办公室平均用5.8个月(从1个月到24个月不等)评估当事机构提交的报告、从当事机构获得补充信息、完成本办公室的分析、与公共卫生服务局讨论有关结论及行政措施并最后结案。
5、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在处理不端研究行为案时,搜集和分析有关信息和资料有时会非常困难,结果有时不可预知。因此要采取预防措施保护相关人员的学术声誉以及公众和有关人员的利益,并防止质询或调查过程中个人、学术、经费等利益方面可能出现冲突。为保护案中有关各方,所有涉及案情的资料均属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者透漏。笔者在撰写本文过程中,曾与伯克利分校、斯坦福大学以及国际战略研究所(SRI International)等有关人员联系,希望能得到有关不端研究行为情况以及有关案例的资料,但无任何结果。
6、保障被举报人的权利
在不端研究行为案的处理中,被举报人可以对调查结果提出申述,即使当事机构或联邦机构有关部门确定被举报人确有不当研究行为,被举报人也有上诉的机会。在1996年Thereza Imanishi-Kari一案中,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研究诚信办公室指控Thereza Imanishi-Kari 1986年在细胞杂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中,蓄意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和结果,因此建议进行行政惩处,包括10年内禁止其接受联邦研究经费和合同研究经费。Thereza Imanishi-Kari将此案上诉到卫生与人类服务部部上诉委员会(Departmental Appeals Board)。经过该委员会研究诚信审查小组(Research Integrity Adjudications Panel)历时一年的复查,包括检阅70多本实验室原始纪录、6500多页听证纪录,分析评估有关资料的可信度以及各种证据之间交叉比对等。该小组得出结论,认为研究诚信办公室对Thereza Imanishi-Kari的指控证据不足。因此,该小组建议不禁止Thereza Imanishi-Kari接受研究经费,并决定不应对其实施其他任何行政处罚。
7、妥善保护各方权益
由于研究工作本身的性质,通常只有亲身参与或非常了解研究项目的人,才有可能举报研究中的不端行为。不端研究行为的复杂性加上取证查处的难度比较大,因此有时会出现不论举报是否最终被确认或核实,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都会付出代价。根据有关举报人的自我报告,大约60%的举报人至少经历过一次不愉快的事,如受到被要求撤回举报的压力,遭到同事的排挤,研究辅助工作被减少,或被威胁面临诉讼等。大约有10%的举报人的遭遇很严重,如被开除或失去支持,部分人表示他们今后不会再考虑举报之类的举动。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权益,是促使反对不端研究行为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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