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本文系司法部2012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中青年项目(批准号12SFB3009)、北京市高等学校首批青年英才支持计划阶段性成果。
[1]A. Amar, American’s Unwritten Constitution, Basic Books, 2012. Xi.
[2]参见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理论上的说明见韩大元编著:《1954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参见许崇德:《为什么说现行宪法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载《中国人大》2002年第15期。
[4] H. Schweber, The Language of 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 CambridgePress2007; Mcllain, 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and Modern, A Division of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47.
[5] Nathan, Political Change in China:from the Totalitarian Rule to Resilient Authoritarianism,2006.
[6] H. Schweber, The Language of 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 CambridgePress2007, p. 16.
[7]有关社会契约论理论模型及道德基础的深入分析see N. Southwood, Contractual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 Oxford2010.
[8]J.Rawls,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HarvardPress2007, p. 172.
[9]见序言第3自然段。
[10]例如虽然现行宪法第1条将“人民民主国家”修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那也只是国家内部资本主义改造完成后客观情况变化而做出的修改。
[11]1952年中共中央向全国政协提出制定宪法的建议,并于1953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33名委员中中共党员占据多数。1953年底中共中央成立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亲自任组长,最终由该小组提出宪法初稿送宪法起草委员会审理形成草案并付全国人大表决。起草历史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四章。
[12] Hobbes, Leviathan, 1961.
[13][德]马克思.舍勒:《世界观与政治领袖》,曹卫东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8页及以下。
[14]《关于与斯大林会谈情况给毛泽东和中央的电报》,载《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37页。
[15]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6]“我们共产党员,是近代历史上最先进的革命者,是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现代担当者和推动者。共产党员是在不断同反革命的斗争中去改造社会,改造世界,同时改造自己的。”见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7]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本土的儒家文化对于中国近代政党的影响see L. Pye, The Mandarin and the Cadre: china’ s Political Culture, 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 1988.
[18]J.Rawls,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HarvardPress2007, p. 19.
[19]这是一种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所言之“生命形式的论证方式”,也就是从最普遍的生存条件出发去探讨达成契约和建立政治生活的正当性,法学上的说明See Aarnio, Essays on the Doctrinal Study of Law, Springer2011.
[20]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21]韩大元编著:《1954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22]现行宪法序言第一段。
[23]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24]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25] J Locke, Th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New York, 1956, chapter. 19.卢梭更加明确的通过阐发人民合法集会导致政治体死亡和主权权威丧失来说明这种循环并讨论了如何延续主权权威,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2页-第119页。
[26]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27][德]马克思.舍勒:《资本主义的未来》,曹卫东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0页及以下。
[28]参见王旭:《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对我国宪法上劳动权规范的一种阐释》,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29]八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
[30]进一步的制宪背景材料及理论分析见韩大元编著:《1954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第303页。
[31]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作者简介: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浙江学刊》2014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