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第一原则”后来成为陈端洪所解释的中国宪法“五大根本法”之首,并非偶然。而且,陈端洪的理论意识显然受到过阿克曼的影响,他曾在耶鲁大学访学期间向阿克曼当面表示要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一根本原则重构中国宪法学体系,受到后者的热情鼓励。阿克曼曾在“我们人民”第1卷《奠基》第1章的开篇表达了一种强烈的“宪法学民族主义”和宪法学术的主体性姿态,并具体讨论了美国宪法变迁中的“总统领导权”和“国会领导权”之下的美国人民参与“高级立法”的问题。[19]中国宪法的根本变迁则寄托于“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权”之下的革命、改革与制度创新。当然,尽管理论目标与学术旨趣惊人相似,但陈端洪的主要理论资源却并非来自于阿克曼,而是来自于卢梭、西耶斯和施米特,至于博丹、霍布斯等主权理论的经典作家主要是作为一种必要的理论背景而进入陈端洪的知识结构之中的。对“制宪权”的关注,是陈端洪试图从纯粹的政治哲学知识准备“再重返”宪法学理论场域的尝试,因为制宪权显然属于主权的一项关键性的权能,是主权者构造宪法秩序的能动体现,也是“革命的反革命”(counter-revolution of the revolution)理性逻辑的宪法实现,其具体的理论契机是:卢梭建构了人民主权的最为纯粹的哲学图式,但无法为之提供日常化的宪制框架,而西耶斯的民族制宪权理论将卢梭的理想在某种近似的意义上通过“代表制”的形式进行了落实。用刘苏里的话说,这表明陈端洪是在用西耶斯“拯救”卢梭。[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