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审批案件的方式却主要通过“情况反映”的形式进行,这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为各级国家机关介入司法、参与审查案件提供了条件。原则上,任何人可以向领导呈递情况汇报,而在实践中,它往往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对案件的阐述。它把审判过程中的事实或没有被法院掌握的事实转化为“情况”,并且配置于可能有的各种宏观叙述,如意识形态、政策倾向、天理人情、自身的惨痛等,为此赋予普通人与官员同样的向上级反映情况的权力,与此同时在上下级之外开辟了另一个上级获取信息的合法途经,便于上级了解和把握民情社意。真正的问题是在汇报形式上和处理汇报内容的非公开性,换言之,情况汇报的呈递和批阅制度脱离了法域,失去公力救济的必要品质,而且在非公开的制度流程中,对权力进行监督实际上变得愈加困难。饶有兴趣的是,领导批阅案件是在上访制度的背景下履行其职责的方式,但它所产生的后果却是私力救济对公力救济的侵蚀和否定。法治社会以其程序正义而有别于传统社会。程序正义所追求的是可以达到公平审理案件的规则、程式以及相关的机制,确保裁决者自身能够在审理案件中做到“不偏不倚”,为此,形成了保障程序正义的两条原理:一是“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numo judex in porte sua)”;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oudi alteram partem)”。如果说私力救济在本质上是指一种脱离法域,不能体现程序正义的权利救济方式,那么在表现形式上,私力救济或者单方面听取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缺乏必要的取证、听证或质证程序,或是涉及到相关的利害关系,以致陷入参与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景况之中,因而总是处于与公力救济对立的立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