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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东“疫苗事件”涉案人全部跑路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6-3-26 11:28
标题: 山东“疫苗事件”涉案人全部跑路

山东“疫苗事件”还在持续发酵。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北京市海淀区某社区医院的疫苗接诊区只有4个孩子等待接种,相比往常的人头攒动冷清了很多。该社区医院暂未收到相关暂停接种疫苗的通知。

200万支问题疫苗,如何流入的市场?又是流向哪里?截止到发稿前,官方并没有给出准确的答案。但据消息人士透露,目前相关部门正在通过往来账目、涉案人员等方面梳理相关的信息。

《华夏时报》记者根据山东省食药监局公布的300名涉案嫌疑人名单,拨打了名单中公布的近一半手机号码,除了两个手机号码转到了语音留言、一个北京地区代表的电话始终拒接外,其余全部关机。

没有冷链设备非法经营疫苗,“挂靠”在正规企业下竟运行了长达5年之久。谁在为问题疫苗提供“温床”?

流向疑云

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始于3月11日,山东济南的有关部门查获,山东一个原本在医院药剂科当科长的庞某,下海后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涉案价值5.7亿,而她经手的疫苗,全部未经冷藏就销往全国。就此,3月19日,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有关线索的通告》,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下线线索193条,及300名买卖疫苗人员名单,线索涉及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等24个省市。

警方查明,该案始于2011年,也就是说,“问题疫苗”延时5年方被发现。同时,警方估算,涉案疫苗恐有200万支,但具体数量已经无法统计。

根据山东食药监局发布的公告来看,被查封的实有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其中,12种疫苗无第一类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而记者通过采访相关社区医院发现,进行疫苗接种的医生本人也并不知晓自己手中注射的疫苗是否为涉案疫苗。

“一级疫苗由疾控中心统一配发,肯定没有问题,但二级疫苗相对市场化,接种机构可自行采购,中间或会有些问题。”3月23日,中国疾控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促进与培训部主任吕青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涉案产品的流向,应会发布相关公告,但具体时间尚不得而知。

根据我国对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监管规定,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其中国家免疫规划中的疫苗品种作为一类疫苗,全部由接种单位上报接种计划,国家统一免费分配发放;需自费接种的二类疫苗,则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向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直接提供。

“一类疫苗大都是由国家统一采购,由于利润比较低,民营企业几乎少有涉及,厂家几乎都是国企单位,但二类疫苗的采购属于市场行为,相关企业和机构都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之中间的流通链条比较长,很容易造成监管真空。”3月23日,一位业内人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疫苗在流通过程中均需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码实行全程监控,流通的各个环节按照要求都应该扫描并记录信息。

始于2006年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制度是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码全流程覆盖,实现药品追溯信息化监管,在最小单位包装上都有监管码可以追踪,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追溯流向,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是这一制度最大的亮点。

但是,山东的“问题疫苗”为了降低成本,并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至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部分还属于临期疫苗。

庞某正是购买了这些临期二类疫苗,再加价销售给其他疫苗贩子或接种单位,也就是说,疫苗从生产厂家到流通领域,从医药代表最终到接种单位,长达5年的时间内竟然没有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其中的问题,很明显,药品监管码制度并没有被真正执行,所以才会造成到目前都无法追踪到最终流向的状况。

记者调查发现,山东疫苗案中,庞某虽然没有冷链设备非法经营疫苗,但却可以“挂靠”在正规企业下运行,并且可以为问题疫苗提供正规发票,也就是业内通常所言的“走票”。

“大家都很关心流向问题,食品药监等相关部门将会在近日发布公告,里面应会明确告知疫苗的相关流向。”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

3月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针对非法经营疫苗案再发通知,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对上述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彻底查清产品的真实流向,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调查结果将于3月26日前上报食药监总局,由食药监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开。

监管漏洞

山东疫苗案并非孤例,近几年的疫苗招标黑幕、有毒疫苗等事件不断,疫苗问题为何屡禁不止?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目前公布的涉案名单大都是厂家、医药代表等相关人员,并无一个相关监管机构人员,但是,如果没有监管机构“放绿灯”,没有监管人员“保驾护航”,这些问题疫苗又如何能够堂而皇之地混迹市场5年之久?

“疫苗的整个行业运行和监管均存在漏洞,这里也就有了运作空间。”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一支二类疫苗大概需要途经生产厂家、经销商、各级疾控中心以及接种点等多个中间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监管漏洞,甚至不排除监管部门人员的参与、相关单位人员监守自盗。

2014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邱志远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邱志远,原来是揭阳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2007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插手揭阳市二类疫苗买卖业务,通过私人渠道替揭阳下属4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顺利通过现金结算方式购得二类疫苗,然后加价销售给基层卫生院获取利润。

为什么疾控中心会以这种形式购买二类疫苗?记者了解获悉,虽说二类疫苗面向市场,但考虑到均衡利益,在多数地区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模式,即以县(区)级疾控中心为中转站,二类疫苗的来源,一部分从上级疾控机构购进,一部分自己购买,而这样的模式恰恰给问题疫苗提供了“温床”。

为此,有业内人士建议,第二类疫苗也应有“一类监管”,不仅如此,由于第二类疫苗离政府的视野更远、离市场更近,监管的难度要大许多,因此更应该得到监管部门的特别关照。假如不能将第二类疫苗纳入政府统一采购和配送,像第一类疫苗一样走官方路径,那么,就应该将第二类疫苗纳入重点监管目录,比第一类疫苗的监管力度更大,如此方能补齐第二类疫苗走市场路线所导致的监管短板。

除了监管体系自身的问题外,我国疫苗管理的问题和行政体制的设计同样有很大关系。根据2005年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负责疫苗监管的是食药监局,负责疫苗采购的是疾控中心(疾控中心的主管单位是各地卫计委),但是,从级别上来看,地方食药监局比主管疾控中心的地方卫计委要低半级。


也就是说,让下级机构去监督上级机构,这样的监管效果可想而知,疫苗问题为何屡禁不止也就没那么难以理解了。

曾自航 本文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王晓慧责任编辑:曾自航_NN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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