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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子只收彩礼不嫁人法院判其还钱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7-6-10 17:49
标题: 女子只收彩礼不嫁人法院判其还钱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年近四十岁的阿海,认识女子小琴后一心想结婚,他应小琴母亲的要求,先后给了小琴家9万元的彩礼。谁知小琴却不肯嫁给阿海,甚至避而不见。无奈的阿海只能将小琴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返还9万元彩礼。

2013年底,阿海经人介绍认识了小琴,不久两人便建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初,小琴把阿海带回家见了自己的母亲张某,小琴还向阿海提出说,母亲要10万元的彩礼,只要阿海支付这笔钱,她就和阿海去登记。眼看自己快要40岁了,阿海着急成家,通过交往也觉得小琴还不错,就同意了。

2014年5月,阿海陆续往张某的银行卡里转了7万元,不久又拿了2万元现金给小琴。已经给了9万元的彩礼,阿海认为自己很有诚意,要求和小琴登记结婚。但直到去年8月,小琴始终没有答应阿海的求婚。让阿海更加生气的是,到后来他连小琴的面都见不到了。阿海遂要求小琴及其母亲返还9万元彩礼,可母女俩都不肯还钱。眼见婚结不成,彩礼钱又要打水漂,去年8月,阿海将小琴及其母亲张某一起告上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返还他9万元。

法庭上,小琴和张某都认为,阿海给的钱是两人恋爱期间的赠与;小琴也不承认收到过阿海的2万元现金。两人都认为,赠与行为发生后,如果阿海没有发生重大条件变化或生活困难,已赠与的款项不应返还。所以,这些钱都不该返还。

经过仔细调查,凭借阿海提交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可小琴母女收到阿海的9万元。至于该笔钱的性质,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阿海至今未作出将9万元无偿赠与小琴母女的意思表示,这笔钱应定性为阿海以和小琴结婚为目的、按习俗支付的彩礼金。由于小琴至今未与阿海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据此,小琴母女应返还阿海支付的9万元彩礼金。返回腾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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