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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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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4-4-20 18:21
标题: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司法厅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从1998年起遵照试行。
我省公证员高、中级资格条件(试行)是总结多年评审工作实践和结合我省实行评聘分开实际制定的,目的是把试行条例对资格条件的要求具体化,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努力,多作贡献,方便我省公证员对照条件申报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评审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
一、(广东省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
二、(广东省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
三、(广东省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广东省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
[一级公证员资格评审标准]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通公证业务知识,尤对公证法学理论有较深造诣,能独立提出和指导关于公证业务发展需要的重大研究课题;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办理各种公证证件的丰富经验和工作经历,有处理各种重大复杂疑难证件的能力和全面指导公证人员开展公证业务的水平;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是本省公证界公认的公证业务和理论研究的带头人。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本省各公证处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资格的在职在岗的公证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才质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证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凡在任现职期间被延缓注册,或受到党内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在本资格条件第三条规定的相应申报年限期满后,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资格。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凡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后,实际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五年以上;
2.在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在法学或公证业务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获得司法部授予的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司法厅授予的科研成果一等奖二项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学习公证新业务和法学新知识、新理论、外语、计算机应用操作技术等。申报者必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1.实际办证工作或审批证件的时间累计在五年以上;
2.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二千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种经济合同公证和继承、赠与、遗嘱,收养、提存、证据保全等主要民事公证须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件;
3.主持策划过一项以上在所在单位是新的公证业务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获得省部级奖励。
2.办理过三宗以上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宗须附二千字左右的案情分析报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一半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一篇;
2.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三分之一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两篇;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四篇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两篇。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本条件规定要求,按以上二至八条规定提交材料者,可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并按现定的程序送评审。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子受理,省公证员高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的词(语)特定解释
重大疑难证件──是指案情或法律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或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如经济公证标的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继承等民事公证标的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同一公证处的其他公证员较少接触的复杂案件。
附件二:
广东省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
[级公证员资格评审标准]具有较扎实的公证专业知识,对公证法学理论有一定的造诣,能根据公证业务发展需要,提出井承担有关研究课题,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办理各种公证件的丰富经验和工作经历,具有处理各种复杂疑难证件的能力和指导下级公证人员开展公证业务的水平;较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在本地区公证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本省各公证处申报评审二级公证员资格的在职在岗的公证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证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凡在任现职期间被延缓注册,或受到党内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在本资格条件第三条规定的相应申报年限期满后,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定资格。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或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
l.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公证员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后,实际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二年以上(含二年);
3.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土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后,实际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五年以上(含五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后,实际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八年以上(含八年);
5.在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在法学或公证业务方面取得较重大科研成果,获得司法部授予的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司法厅授予的科研成果二等奖二项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l、较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学习公证新业务和法学新知识、新理论;外语、计算机应用操作技术等。申报者必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l.实际办证工作或审批证件的时间累计在五年以上;
2.办理证件或审批件累计二千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种经济合同公证和继承、赠与、遗嘱、收养、提存、证据保全等主要民事公证须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件;
3.主持策划过一项以上在所在单位是新的公证业务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
l.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
2.办理过二宗以上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宗须附二千字左右的案情分析报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一半以上);
2.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三分之一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一篇;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三篇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两篇。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本条件规定要求,按以上二至八条规定提交材料者,可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审。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省公证员高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的词(语)特定解释
重大疑难证件——是指案情或法律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或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如经济公证标的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继承等民事公证标的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同一公证处的其他公证员较少接触的复杂案件。
附件三:
广东省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
[三级公证员资格评审标准]具有一定的公证专业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能根据公证业务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公证研究课题的撰写,发表或出版有一定质量的论文、著作;熟悉办证程序,有一定的办证经验,能独立承办各种公证事项;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职期间,工作业绩较突出,是所在公证处的主要业务骨于。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本省各公证处申报评审三级公证员资格的在职在岗的公证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证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凡在任现职期间被延缓注册,或受到党内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在本资格条件第三条规定的相应申报年限期满后,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定资格。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或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
l.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三级公证员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符合本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三级公证员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4.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实际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四年以上(含四年);
5.中专毕业,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实际担任四级公证员八年以上(含八年)。
第四条 外语条件
l、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获得硕士学位,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学习公证新业务和法学新知识、新理论、外语、计算机应用操作技术等。申报者必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l.实际办证工作或审批证件的时间累计在四年以上;
2.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一千五百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种经济合同公证和继承、赠与、遗队收养、提存、证据保全等主要民事公证须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件。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较好。
2.办理过二宗以上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办证质量较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宗须附一千五百字以上的案情分析报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法学论文两篇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两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本条件规定要求,按以上二至八条规定提交材料者,可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审。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省公证员中评委会不予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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