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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资源的规范化指导对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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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8 16:18: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络法律资源的规范化指导对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作用研究
            冯振强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摘要】
法学教育的真谛是能用法律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即法学教育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必要环节。网络法律资源对于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来说是一个既便宜又有效的途径,网络法律资源内涵丰富、形式多样,但因为制度缺乏、网络本身缺陷等因素的影响,网络法律资源还存在诸多不足,对法学实践教学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了保证能获得良好的网络法律资源并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价值,必须通过对制度、主体和网络载体的规范,以及与法学教学改革相结合。
【关键字】
网络法律资源;规范;法学实践教学;法学人才
   
    美国人本杰明·长多佐说道:“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法学学科是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来自于社会,同时服务于社会。法学教育的真谛是让学生成为一个真正的内含着丰富的法学知识,能用法律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由于多种对因素的影响,法学教育培养的“产品”质量却不尽如人意,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其不能或者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需要。所以如何提高法科学生的专业学习的能力和实践应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和法学教育界所关注和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项目。为此教育主管部门、许多高校及专家学者纷纷提出对法科学生的教育策略。其中有很多方法可供我们借鉴,诸如案例教学、法律辩论、模拟法庭、观摩法庭、课程改革、诊所式教育、专业实习的安排、提供法律援助或法律咨询和司法文书及专业论文的写作指导等职业训练方式成为法科领域的主要实践形式。这些方式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法科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支持。但广大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中都忽略了一个既便宜又有效的途径---网络法律资源及其对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一、网络法律资源阐述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它是通过计算机、手机或其他涉关网络的设备及网络系统、软件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网络会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等软件工具从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其丰富和美好的使用和享受。在此,我们可以将资源理解为资料的源泉。那么网络法律资源就是指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展现的,由多个主体、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多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涉关法律方面的、能够为单位和公众提供资料支撑的信息。根据其在网络上的存在形式不同,网络法律资源包含涉关法律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院校及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的法务部门以及其他涉关法律的单位的介绍及其网站材料;相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发布的决定或条例;司法判例;案件审判或涉及法律的“事实”或模拟的案例;论坛或空间;法律文书;新闻报道;有关会议;学术讲座;博客;影视作品;个人或团体爆料、揭发或披露及相应的回应材料;论文及文章;法科教学课件、试题库、视频及其他课程资料等;其他法律资料。当然,这些资源是一个内涵“复杂”、无限的、不断更新的集合体,其中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虚妄。作为法科专业领域中的一员,必须加以规范、辨析、整合,才能真正成为为我们法科实践教学所需要的资源。

    二、网络法律资源存在的不足、原因及其负面影响

    (一)网络法律资源存在的不足

    概括说来,网络法律资源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陈旧、粗制滥造;混乱无序;缺乏持续性或根本无连续性;负面资料渲染过多;公开程度不够;存在虚假和错误的或程序、基本形式不规范的情况;存在与事实不符的现象;相关的内容或处理结果存在截然相反的情况;有关部门的处理及回应存在不足(表现为应付差事、简单、粗暴的现象)或显失公平、公正情形;甚或存在违法犯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事宜。等等。

    (二)造成网络法律资源存在不足的原因

    1、首先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来明确相应的政府行政机关及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网络运营者、网站直接管理者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网络运营者和网站的直接管理者也缺乏自律意识,也无相应的针对这些单位在网络资源管理上失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这就造成了对网络法律资源监管、审查机制的缺失或不足;

    2、法律法规对于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信息公开规定及惩治欠缺,同时在现有法律有法可据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存在大量不依法公开有关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源的现象,使得网络法律资源存在形式和来源渠道的不足;

    3、很多网络法律资源的发布者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的综合知识水平方面参差不齐,影响了网络法律资源本身的质量;有些法制意识缺乏的个人或单位在发布有关涉关法律的信息资源时,不计法律后果,随意或故意的发布可能或已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还有一部分“网络水军”故意误导网民,使得事实更加扑朔迷离;网络本身的虚无和隐蔽性的特征,使得很多人在发布不合理,甚或违法的信息资源时无所顾忌;

    4、作为网络法律资源发布主体的政府机关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对已经发布的网络法律资源重视程度不够,服务意识不足,维护更新意识较差;

    5、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有关案件、社会事件或其他纠纷时存在拖延、推诿、不作为甚或枉法、违法现象,不公平、非正义情形也较多。这也同时造成社会公众不满思想或情绪增多,造成了很多人通过网络来维权或发表意见;

    6、有关单位或个人为了凸显个人权威或影响,主观武断的发布对某些资料、案件、事件或其他事务的个人观点,而不顾及普遍、合理的观点。

    (三)对法学实践教学暨培养法学人才的负面影响

    网络法律资源存在的诸多不足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很多,但就对法学实践教学方面来讲---确切地说,应当是对一个较高质量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表现在:作为学生自我学习的参考资料质量和可信度下降;对写作、思维的创新基本无价值,这从本科阶段的毕业论文普遍存在的“剪切”和“粘贴”足见端倪;有些资源的存在表象,让法学学生不易辩解,容易混淆视听,造成学生思维上的冲突,从而误导其进入另一个“不合理”的境地,阻碍了其向更正确趋向的追求积极性;使得法学学生对专业知识、法律规范和涉关法律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产生了怀疑;在当前教学手段不断与网络资源结合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专业模拟活动时的程序和质量水平;法科学生的价值观念、就业观念扭曲,对法治权威的信仰,对公平、正义、公正理念的追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任度下降,河北某公安局副局长李刚之子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校园内撞人而被定性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始末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些造成了网络法律资源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应然的直接和间接使用价值减少。

    三、良好的网络法律资源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运用的必要性和积极性

    在学历和知识背景的支撑下,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业已成为网络使用的主体,几乎所有的教师和学生都在通过各种渠道利用网络及其资源、参与网络活动。众多的教师和学生不仅仅利用网络及其资源进行娱乐等非学习型的活动,更多地在利用其作为自己教学和学习的重要工具。而网络作为非常开放的平台,其资源几乎无限制,因此,对于法科教学与学习来说,网络法律资源是一个快捷而便宜的途径,它不但提供了丰富的资料,还为法学教育缓减了实践教学的实践教学师资力量的不足、场所的限制,以及所需的可能的经济障碍,它让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与社会实践提前结合。网络法律资源虽然包含的内容多,信息量极大,但其同时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的特征,所以良好的网络法律资源能够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专业实践活动提供同步支撑和指导,保障学生实习或实践的全程性和完整性。

    同时,对于法科学生来说,他们利用良好的网络法律资源进行的知识获取和模拟学习活动,也实现了教育界所提倡的“授之以渔”的精神。他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法律资源,培养其自主学习、研究型或创新型学习的能力,使得他们掌握信息处理、分析及运用的技能,培养学生间的协调、交流和团队能力,从而提高其综合素养。网络法律资源以其所有的网络本身的特征,能够激发和调动法学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动手的积极性,变学生在教学环节的被动思维为主动思维,变被动的“给予”为主动的参与,培养和锻炼他们的创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做实践“学”的内容,以做领学,做学结合,实现技能和智能教育的结合,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

    而且,在现实中,我们要开展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需要建立大量的实习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但因为制度或政策的限制,理想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总是不能得以建立,有的虽然建立,但是不能有效运作,而网络法律资源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可供模拟的、多种多样的法律活动,法学专业的同学们完全可以利用其、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或趋向,随时的进行法学实践活动。从而减少了空间上的间隔,实现多方面的合作。

    四、规范网络法律资源的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明确相应的政府行政机关及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网络运营者、网站直接管理者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前述主体的监管,督促其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恪尽职守,保证网络法律资源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制定《信息公开法》,尽可能的明确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范畴、时间和渠道,明确其不公开或不正确公开的法律责任,保证网络信息资源的充足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能够懂法、守法;在网站上对网友发布网络信息的行为,进行事前或事中提醒,明确对其中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四)政府部门对于属于自己管理的网络法律资源或者由其管理的律所、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涉关法律的部门的网络法律资源,要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相应的,律所、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涉关法律的部门内部也要建立与之对应的考核机制,对于网络法律资源的更新、维护、服务和管理行为的优劣,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通过这些激励机制的实施,使得网络法律资源向良性发展。

    (五)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应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为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榜样,减少不当、甚或违法犯罪的言论或行为,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六)加强对涉关法律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其在可能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和言论的规范,避免错误、不当、凸显单位或个人权威的现象发生,净化网络法律资源的内容。原载《教育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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