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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施行16年之久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开始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自3月28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从准印证的核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对比1997年版《办法》,意见稿有两大变化。一是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意见稿规定,“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这就将《办法》的适用范围从1997年版的“委印和承印活动”扩展到编印发产业链。二是细化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分类。意见稿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和连续性两种,明确规定了申请编办、印制这两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条件,以及不予核发准印证的8种情形。
意见稿明确,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准印证》管理,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核发《准印证》。意见稿还指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单位应当对所编办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外交、历史等重大内容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审读。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政编码:100052,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还可将意见发至gappfgs@126.com。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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