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源头上说,中国伦理是以人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而西方伦理是以上帝为中心发展起来的。中国人关注现世,其伦理道德是内生的,而西方人的道德来自上帝的启示,并由上帝维系。林语堂先生在其名著《中国人》(My Country and My Peop1e,又译为《吾土吾民》)中这样写道:“在西方人看来,不借助上帝的力量而又能维系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几乎是不可思议的。而在中国人看来,不借助第三者的力量人们就不能相互以礼相待,这同样是令人诧异的。人们应该做好事,因为好事合乎人情,行善是体面的事情,这是应该能够理解的。笔者常感诧异,不知如果没有保罗神学,欧洲伦理学又将如何发展。或许欧洲的伦理学会沿着马库斯·奥里利厄斯的沉思所指引的方向纯粹由需要来决定发展了。保罗神学发展了希伯莱人关于罪孽的观念,这种观念又给整个基督教伦理学罩上了阴影。于是非宗教不能拯救人类出罪恶之深渊,这就是所谓赎罪论。因为一旦欧洲伦理学与宗教无关就会被视为十分怪诞,所以人们很少想到这种可能性。”(林语堂:《中国人》,郝志东、沈益洪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第87~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