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tougao.com中国最大的知识投稿分享平台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投稿
SCI\SSCI\CSSCI\北核\EI,核心期刊快发!QQ 1954874365,电话、微信:18259161125 近期有优惠!法律顾问:肖律师
查看: 116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穷人的房屋必须有土地所有权和建房自由权

[复制链接]

8645

主题

8731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053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4 12:5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刘军宁:土地要私有,建房要自由 2015-12-28 08:54:13 归档在 我的博文 | 浏览 329102 次 | 评论 95 条
中国最大的、最持久的民生与时事话题,就是房价问题。2010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国发〔2010〕10号文。根据媒体报道,中央部委如国土资源部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正在研究新的、力度更大的调控措施。文件要求各地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根据这一房地产新政的精神,各地纷纷跟进,筹划用房产税等措施强行打压房价。
房产税正当吗?
房产税该不该征这个问题在中国理应由纳税人来回答,由纳税人及其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来回答。然而,中国现在还没有由纳税人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所以从根本上说房产税开征的法理和制度前提是不存在的。因此,中国的政治制度不支持房地产税的正当征收。
盘算出台房产税的一个公开理由是因为中国的房价太高,很多人买不起,因此,要通过房产税来抑制房价。可是,在已经高企的房价基础之上再加一块税,那这个房价岂不是变得更高了吗?也有人可能会说,房产税只对一部分人开征,或者只对一部分类型的房屋开征,但是无论如何当被开征的房子价格更高的时候,那些不开征的房子的价格也会被相应拉高,所以,无论如何都将提升整体的房价。
新政争议
一些公开批评房产新政的人士虽然正确地指出了政府是在回归计划经济的方法来处理住房问题,但是还是回避了住房问题的根本症结。以著名开发商任志强为例,他说,如果你不是中高收入阶层,你就别在这谈房地产市场,这个市场和你没有什么关系,这些与市场无关者的住房应该由政府来解决。任志强先生的万言书正确地指出了房地产新政是计划经济回归,但是也错误地把解决绝大多数人住房问题的责任推给了政府,委托给极度腐败的官僚系统。这还是回到了计划经济与公有制。
但是,我们知道,在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下,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各环节存在中的大量腐败。根据媒体披露,各地大量经济适用房被“雀占鸠巢”,沦为官员私房和别墅,配售与配租的抽号环节也腐败丛生。目前的经济政治体制无法保证让经济适用房、保障住房配置到最需要这些住房的人的手里。
况且,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这样的大城市,最大群体是即买不起商品房又没有资格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的“夹心层”。这些人的住房问题能靠行政手段解决吗?所以我觉得行政手段不可能成为解决中国住房问题一个有效的手段。不要忘了,即使是在最廉洁的政治体制下,政府也是在用羊毛给羊织毛衣!
症结所在
中国的住房问题的症结在于不承认土地私有与建房自由,在于滋生腐败的和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场机制的政治经济制度:在现行政治经济制度下,中国人没有拥有土地的权利和建造房屋的自由。对于这一问题,开发商与决策者都避而不谈。
任何解决方案,不针对这个症结,住房问题是不会得到解决的。在中国,现在只有两个机构有权建造可以交易的房子,一个是政府,一个是开发商,而且我们知道大多数有势力,有背景的开发商要么跟政府有着密切关系,要么就是政府自身办的。
所有开发商,都是拿着政府的许可证去拿地建房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这两个机构实际上是一个机构,那就是政府。如果所有人都不能拥有土地,不能自由建房,那房屋一定像计划经济时代的粮食一样,必然短缺。
根本措施
依我看,要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首先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土地要私有,二是建房要自由,为此还要变革相应的政治经济制度。这才是根本的根本!
如果要政府提供穷人住的起房屋,必须有土地所有权和建房自由权,有廉政、公平、公正的政治制度,这样才能防止官员以为穷人建房的名义为自己谋私利。所以,中国的住房问题不仅仅居民的住房问题,而是中国的政治制度问题,如果不对中国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动大手术,中国的住房制度就得不到解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稿tougao.com 核心期刊投稿网  

GMT+8, 2024-11-30 03:25 , Processed in 0.109786 second(s), 3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