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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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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9:42: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
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我部对2002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分馆(资料室),分馆(资料室)受总图书馆领导或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具体聘用条件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依据。
第四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积极向图书馆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十八条 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全校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的功能需求,节能环保,并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服务和办公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需要持续改善图书馆的服务设施,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应合理组织馆藏纸质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利用;应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
  第三十条 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图书馆应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应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应通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为残障人士等特殊用户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应加强各馆之间以及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秉持改革与创新的理念,确定图书馆办馆宗旨。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推动图书馆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善业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支持图书馆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表研究成果。支持图书馆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图书馆应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课题。
  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应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应建立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管理规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书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 图书馆应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重视图书馆公共安全管理,采取多种防护措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护人身安全。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鼓励图书馆积极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学校的办学层次、学校性质、学科特点、学校规模、所在地区等具体因素,制订本校图书馆的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性专家组织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方面具体规定,指导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和评估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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