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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版专业编审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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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21:3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篇 广东省出版专业编审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编审须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策划并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出版物选题,或担任主编的报刊,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及时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较强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学报、专业报纸(指不以发布新闻为主的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美术摄影)、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出版专业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警告处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资格后,受聘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编审资格后,受聘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编审资格后,受聘副编审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

1.获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独立担任组稿和主持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担任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2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获得国家级奖4个。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个;或公开发表的个人作品累计获得国家级一等奖2个;或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2件(幅)。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古籍、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工作者,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字、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主持报刊的编辑工作。

2.策划过3种国家或省的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第一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大的编审任务,终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终审意见。

4.制订过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和主持制订过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组织实施。

5.指导过专业进修,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或省重点图书(美术类)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主持报刊的美术编辑工作。

2.策划过3种国家或省的重点选题(美术类),在其中担任第一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大的编审任务,终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终审意见。

4.制订过3个重点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5.指导过专业进修,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担任执行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1个或全国性专业奖2个或省(部)级一等奖4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获得国家级奖3个或省(部)级一等奖4个。

(二)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后有3种各被2家国家级报刊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担任执行主编的报刊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20篇被国家级报刊转载或评介。

(三)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3种或省级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4种。

(四)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列入国家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2种(套)。

(五)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向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有重要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并在省级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

2.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有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5篇。

3.在省(部)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6篇,并在国家级报刊发表2000字以上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评论文章3篇。

(二)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资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审稿意见3篇。

2.起草指导本专业工作的文件或专项技术报告3份。

3.指导专业进修的讲稿2篇。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编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第二篇 广东省出版专业副编审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副编审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系统的研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较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策划并组织实施省重点出版物选题,或独立负责的报刊版面(栏目),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学报、专业报纸(指不以发布新闻为主的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美术摄影)、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含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绘图、发稿、发排、发印、剪辑)和图书校对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出版专业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警告处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文字编辑、美术编辑、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后,受聘中级职务(文字编辑、美术编辑、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中级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中级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受聘中级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

1.获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或优秀中、青年出版工作者称号。

2.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1个和全国性专业奖1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或技术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或技术设计获得国家级奖3个;或独立担任终校的图书,获得国家级校对质量奖2个。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个或省(部)级一、二等奖各1个;或公开发表的个人作品累计获得省(部)级一等奖3个;或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1件(幅)或被省美术馆收藏2件(幅)。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现从事古籍、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工作者,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字、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承担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报刊重要版面(拦目)的编辑工作。

2.策划过省级以上的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4,制订过重要选题计划、组稿计划和参与制订过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要骨干作用。

5.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承担国家或省重点图书(美术类)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负责报刊的美术编辑的主要工作。

2.策划过省级以上的重点选题(美术类),在其中担任主要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复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4.制订过重要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5.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三)从事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过古籍、工具书、辞书等各种不同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终校过上述各类不同书稿;或独立承担过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剪辑工作。

2.独立承担过国家和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责任技编或责任校对。

3.根据各种特殊的、重要的或复杂的稿件的要求,提出过技术设计或校对方案。

4.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5.搜集和研究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技术设计或校对的信息,提出过改进技术设计或校对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策划的选题,并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主编的报刊,获得国家级奖1个或全国性专业奖及省(部)级奖各1个或省(部)级一等奖2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获得国家级奖2个或省(部)级一等奖3个。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后有3种各被2家省级报刊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主编的报刊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20篇被省级报刊转载或评介。

(三)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不含教材、教辅读物)的重印、重版率达到50%及以上。

(四)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评为全国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2种或省级优秀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3种。

(五)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列入国家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间出版1种(套)。

(六)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向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独立担任责任技术编辑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技术设计获得国家级奖及省(部)级一等奖各1个或省(部)级一等奖3个;或独立担任责任校对的图书获得国家级校对质量优秀奖1个或省(部)级校对质量优秀奖2个。

(八)发现并解决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中1个重大疑难问题,其书稿设计有较高水平,得到国内2位同行专家撰文发表好评或被2家省级报刊评介,或担任终校的图书有3种为优秀品。

(九)提出改进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的建议和方案,并被本系统或本行业采纳、推广。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并在省(部)级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

2.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3篇。

3.在省(部)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并在国家级报刊发表2000字以上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评论文章2篇。

(二)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资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审稿意见1篇。

2.起草指导本专业工作的文件或专项技术报告2份。

3.为书报刊撰写的前言、后记、序、跋、发刊词等4篇。

4.指导专业进修的讲稿1篇。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编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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