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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善斋<尚书>三谟章句集解》选读:刑期于无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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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5:1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归善斋<尚书>三谟章句集解》选读:刑期于无刑二
阅读次数:  450
尤韶华


11、《尚书详解》卷三

(宋)陈经撰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此舜因禹之逊皋陶,而归功于皋陶者也。惟此臣庶,无有犯我之正理,盖天下之正理。舜以身体之,是以天下为一身者也。天下之有过,则亦在其君。故曰“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天下之不犯于正者,亦在其君,故曰“罔干予正”。既不干予正,则人人有士君子之行矣。此皆汝作士,明刑弼教之功也。古之所谓刑者,岂为残民之具哉?辅五教而已。故不孝者有刑,不弟者有刑,不睦者有刑,使民知有所避,故因以知所趋而已。“期于予治”者,期于五教之行也。“刑期于无刑”者,期于不违此五教也。“民协于中”者,协此五教也。“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者,君子无用刑之心,然犹有期之之意存焉。“民协于中”者,君子无用刑之功,至于民自协“中”者,则不待有所期矣,盖“中”即五教也。出“中”则入于五刑;出刑则入于“中”矣。既曰“正”,又曰“中”,盖“中”可以兼正,正不可以兼“中”。“罔干予正”者,乃所以为趋中之路也。“时乃功,懋哉”,此虽汝皋陶之功,若自以为功而不加懋勉,则前之功,乌保其不亏,故舜既称其功而美之,复因前功而勉之。

12、《融堂书解》卷二

(宋)钱时撰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此段前面“罔或干予正”,与后面“民协于中”相应,不可不细玩。以其无邪,谓之正;以其无偏,谓之中,皆道之异名,非有二也。“正”曰“予正”者,天下之心,舜一人之心也。其心正,即舜之正;其念不正,即是由舜之不正。“明”,即“惟明克允”之“明”,即“乃明于刑之中”之“明”,灼见是非曲直,灼见情伪轻重。水镜澄然,物无遁藏。而五刑之用,有以大服乎人心,为恶者知惧;为善者知劝,自然乐趋于善,而不忍自弃于为恶,谓弼教合于中,方是弼教成功处。

13、《尚书要义》卷三

(宋)魏了翁撰

(归善斋按:未引)

14、《书集传或问》卷上

(宋)陈大猷撰

(归善斋按:未解)

15、《尚书详解》卷二

(宋)胡士行撰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有)干(犯)予正(法)。汝作士(士师)明(明示)于五刑,以弼(助)五教(刑教对立出此则入彼),期(望也立意至此地也)于予治,刑(明刑)期于无刑。民协(合)于中,时(此)乃功。懋(勉)哉。

此舜因禹让皋陶。而美之也。士,刑官也。而惟以弼教,期于治,期于无刑而已。协于中,则不干于正矣。此其功,有超于刑官之外者,不亦懋哉。

16、《书纂言》卷一

(元)吴澄撰

(归善斋按:缺)

17、《书集传纂疏》卷一

(元)陈栎撰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纂疏:

唐孔氏曰:无有干犯我正道者。林氏曰:刑非期于刑,人以辅吾教之不及而已。出教则入刑,出刑则入教,使民趋教,而刑为无用。此圣人本心也。皋能体此意而行之,使天下知有契之教,不知有皋之刑。盖百官以无旷为能,惟“士”不然,必使民皆不犯,官若虚设,始为能其官也。陈氏经曰:明刑以弼教,非特期至于治,又期于无刑焉。弼教以刑,民犹有所畏而为善也。无刑而协中,则无所畏而为善矣。出刑则入于中,中可以兼正。“罔干予正”,趋中之渐也。陈氏大猷曰:明五刑,智也,法守也;期无刑,仁也,法外意也。”协于中”,不犯,正不待论也,中则无不正矣。

18、《读书丛说》卷三

(元)许谦撰

(归善斋按:未解)

19、《书传辑录纂注》卷一

(元)董鼎撰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辑录:

法家者流,往往常患其过于惨刻。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以宽大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于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愈众,虽曰仁之,适以害之道。夫圣人,亦不曾徒用政刑。到德礼既行,天下既治,亦不曽不用政刑,故《书》说,刑期于无刑,只是存心期于无,而刑初非可废。又曰:“钦哉,惟刑之恤哉”,只是说恤刑。贺孙。

纂注:

唐孔氏曰:无有干犯我正道者。

林氏曰:圣人制刑,非期于刑杀人,凡以辅吾教之不及而已。出教则入刑,出刑则入教,使民趋教而刑为无用,此圣人本心也。皋能体此意而行之,使天下知有契之教,而不知有皋之刑。盖百官以无旷为能,惟士不然,必使民皆不犯,官若虚设,始为能其官也。

陈氏经曰:明刑以弼教,非特期至于治而已,又期无刑焉。且弼教以刑,民犹有所畏而为善也。无刑而协中,则无所畏而为善矣。

陈氏大猷曰:明五刑,智也,法守也;期无刑,仁也,法外意也。“协于中”,则不犯,正不待论也。程子曰:“中则不违于正,正未必中也”。禹之功,脱民于昏垫,以全其生。皋之功,使民复其所受之中,以全其所以生也。

20、《尚书句解》卷二

(元)朱祖义撰

帝曰:皋陶(舜于是称美皋陶,而命之曰),惟兹臣庶(惟此群臣庶民)罔或干予正(无或有一人敢犯干五常之正理者)。

21、《尚书日记》卷三

(明)王樵撰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至“时乃功,懋哉”。帝不听禹之让,而称皋陶之功,以劝勉之。盖时禹、皋陶同在帝前也。言惟此臣庶,无或有干犯我之政令者,以尔为士师之官,能明于五刑,使轻重适当,以辅五常之教,而期我以至于治刑而实期于无刑,故民亦皆能协于中道,初无有过、不及之差,则刑果无所施矣。凡此皆汝之功也。大抵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是其义刑义杀,虽或至于伤民之肌肤,残民之躯命,然刑一人,而天下之人耸然不敢肆意于为恶,则是乃所以正直辅翼,而若其有常之性也。是则所谓“弼教”者也。有违教,而后有明刑;刑之明,欲其无违教而已。教行而刑安用之,才曰弼教,则知非常用之器,而要以无刑可明,始为尽职,故曰“刑期于无刑”

林氏曰:圣人制刑,非期于刑杀人。凡以辅吾教之不及而已,出教则入刑,出刑则入教,使民趋教,而刑为无用。此圣人之本心也。皋陶体此意而行之,使天下知有契之教,而不知有皋陶之刑。盖百官以无旷为能,惟士不然,必使民皆不犯官若虚设,始为能其官也。

“象刑”节惟说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命作士,惟说到“惟明克允”;此称皋陶之德,故于明刑之中,又见其弼教之实。刑期无刑,实皋陶之心,非帝舜孰能知之,非帝舜孰能言之。

按,法者,人臣之所守,故在皋陶则曰明刑,在帝则曰“好生”。然皋陶之刑,主于弼教,“期于无刑”,则未尝不归于“好生”也。

“民协于中”,弼教者,于是乎有德于民之中矣,此所以为“迈种德”也与。

22、《日讲书经解义》卷二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此一节书,帝舜因禹让皋陶,遂呼皋陶而称美之也。干,干犯正政令。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五等之刑也。五教,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五伦之教也。弼、辅也;期;望也;懋,勉也。帝舜曰:汝皋陶,惟兹臣民众庶,无或有干犯我之政令者,此何故哉?盖由汝作士师之官,能明于五等之刑,以辅五品之教,而期我以至于治。其初,五品不逊,或不免于用刑,非忍于残民也,实期人皆迁善改过,至于无刑可用耳。所以民皆感化,皆能合于中道,不至越礼犯分,罹于法网,而刑果无所施矣。凡此皆汝之功也。汝当益加懋勉。始终此心可也。民出乎教,则入乎刑,入乎教则出乎刑。刑禁于已然,而教感于未然。皋陶,刑官也,而曰“弼教”,故王者以教化为首务。刑者,不得已而后用之,后世,日从事于科指条禁之烦,章程法令之末,而于所谓化民成俗,陶于仁寿之本,计则视为迂阔,而莫举治。莫古若职,此之故与。

《书义断法》卷一

(元)陈悦道撰

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予于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

皋陶本士师,掌刑之官,而五刑之用,惟以弼教,期望之责在于无刑,此其风化之原甚深,而禁防之具甚略。当时比屋可封,民皆由于中道,其好犯上鲜矣。夫政者,正也。有协中之俗,则岂有干正之民。皋陶之所谓明刑者,盖如此。

《尚书考异》卷二

(明)梅鷟撰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方欲禅,禹因荐皋陶而遂与皋陶言者。仿《尧典》禹拜稽首让于稷、契暨皋陶。“帝曰:俞!汝往哉”而其下因亦命弃、契、皋陶也。“惟兹臣庶”,《孟子》以为舜告象之言。下文“汝其于予治”,此则曰“罔或干予正”,“于”去一钩作“干”,又止蹈袭一“予”字,何其神于变化邪?《尧典》命皋陶曰“汝作士,五刑有服”,此则曰“汝作士,明于五刑”,又“皋陶方施象刑,惟明”。《尧典》命皋陶之先,命契曰“敬敷五教”,此则曰“以弼五教”。弼,又后篇“弼成五服”之“弼”。《孟子》曰:“舜命象曰,汝其于予治”。此则曰“期于予治”,至此句而变化之神拙矣。改“其”字为“期”字,音之同也。“于予治”三字终于蹈袭,则踪迹显然矣,吾故曰“拙”。或曰此人才思,足以调易。其所以必露此者,将以嗤后世之无人也。“刑期于无刑”之言“民协于中”,见《吕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时乃功”见《皋陶谟》。《淮南子?诠言训》:“听狱制中者,皋陶也”。

《尚书注考》

(明)陈泰交撰

“罔或干予正”,训“干”,犯。“舞干羽于两阶”、“比尔干”训“干”,楯。

《尚书七篇解义》卷一

(清)李光地?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帝曰:俾予从欲以治,四方风动,惟乃之休。

此因类记帝与皋陶之言,未必在禹让之时也。尧之先,苗民乱德,淫刑多矣。至尧舜而罚弗及嗣,夏商之间又少变矣。故《甘誓》、《汤誓》,犹有“孥戮”之言,及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实修尧舜之政。今考《周书》无曰“孥戮”者,文王开之也。其可谓至德也已矣。过则宥之,疑则轻之,此所宥所轻之中,将来或有失之出者,而圣人不以为悔,虑其杀一不辜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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