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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6-3-17 19:48
标题: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中
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副高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一级教、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授权学校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由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推荐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县教育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规模较大、教育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由教育部门授权学校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对申报评审材料严格审查,将符合规定的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章评审
第十四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各等级教师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省属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或正高级教师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担任正高级教师职务、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组成。
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汇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审组分组审议。对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进行综合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八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20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行文公布,颁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教科所(院)、少年宫和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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