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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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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 12:28: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术规范  所谓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

它涉及学术研究的全过程,学术活动的各方面.包括学术研究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学术管理规范;也有学者对学术规范作出了横向概括,认为包括它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术研究中的具体规则,如文献的合理使用规则,引证标注规则,立论阐述的逻辑规则等;二是高层次的规范,如学术制度规范,学风规范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何理解剽窃

剽窃与偷盗这两种行为特征上的相类似,可以推断出剽窃的核心特征是隐匿或秘密。

通常的观点认为,剽窃是指使用他人作品而漏失来源。具体表现为,一个人使用他人的表达和观点,有义务归认来源;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指明其使用他人作品的来源,就被认为是剽窃。但实际上,尽管来源说明可以避免遭受剽窃的指控,但并不是所有的未加以说明来源的复制都是剽窃。戏仿作品就是如此。一个戏仿作品就是对被戏仿作品的大量复制,却不提起被戏仿的作品,只是留下线索,使得读者能够看出其复制行为H J。用典则是另一个例子。例如,当一个人说“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时,无需指明这句话是邓小平所说的,因为这已经被所有预期的读者们所知晓,不用指明原作者究竟是谁,从而该行为并不构成剽窃。

二、“独创性”观念的兴起

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复制”天然就是一种坏的东西 ,尤其当“复制”没有指明作品原创作者时,更是如此。这种观念其实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剽窃不只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古代社会也时常发生剽窃现象,如果是按照现代社会对剽窃的判断标准的话;然而在当时,这种现代社会所谓的“剽窃”却是一种时尚,为人们所普遍称赞。因此,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良而非自己原创是人们对独创性的理解,独创性在那个时候是指创造性地模仿。

三、以引证看学术规范之功能

一旦发生涉嫌学术剽窃事件时,我们应如何处理?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5款明确将“剽窃他人作品的”单列为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方式之一。因此,通常情况下,在一个法律人看来,普遍的也是正确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剽窃问题。

学术规范是上世纪9O年代中国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构成了世纪末中国学术发展取向的一大人文景观,其意义将在今后的学术文化工程的建设中进一步凸现出来。但关于学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究竟是什么,学者们意见不一。即使是教育部于2004年制定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以下简称《学术规范(试行)》)中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功能性地理解学术规范的作用。关于这一点,《学术规范(试行)》中的第一条就很明显地指出来,即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的学风建设和学术活动给予规范性的指导。尽管学术规范的发展在我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所谓“学术失范”的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出来。有学者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的失范,根本上在于德性价值的偏差。从而推行学术规范的关键是学者的自律,要重视学者的修养和加强自省。从这些观点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之所以现在学术问题很多,是因为现在的学风败坏;当初(上世纪80年代)即使没有学术规范,学术问题也不多,只是因为当年的学风良好。笔者将通过引证(包括注释)这一较为技术性的角度来论证这种看待学术规范的观点存有偏颇。之所以通过引证来说明这个问题,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这与我们讨论的主题即剽窃有关;而剽窃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违反引证规范的相关规定从而达到欺骗读者之目的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作为学术规范组成部分的引证规范是伴随着学术规范一同发展起来的。

这时,即使是在自己的著作中引用他人作品而不指明,也不会引起他人非议;因为在学术发展的初期阶段,最为重要的是新知识的引进和传播,而不是确认谁是学术成果的发明者和拥有者;之所以引用他人作品需要指明来源,是由知识产品自身的特征决定的,体现为对作品创作者的“优先权”的确认,一旦获得“优先权”,就意味着极大的学术声誉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收入。可是,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那个年代,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很低,无论何种职业,都难以拉开收入差距,通过经济上的回报来激励学者们对“优先权”的重视,这种动机即使有,也并不强烈,更何况确认谁是优先者并不容易。

而对“引证”的更多的社会需求,也会反过来推动学术的进一步发展,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这样一来,引证规范就在推动学术发展和繁荣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形成并逐步完善起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引证规范不是或主要不是一个学风的问题,也不是一个道德的问题;相反,更多的是一个学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个经济利益相互竞争的产物。

四、伦理规范还是法律救济?

当学术界发生涉嫌剽窃事件时,是由司法来处理,还是由学界来解决更为合适?为什么当法律已经对剽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却普遍认为应该由学界自己来解决,这其中可能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无论是剽窃中的“独创性”,还是版权侵权中的“实质性相似”,说的都是一回事。学者李明德认为,当前的版权侵权的判断出现了误区,即争论到底是侵犯了版权中的哪一项权利;应该接受新的理念,即只要不属于合理使用,就构成版权侵权。

《著作权法》[3]第46条和47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著作权所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主要是针对商业领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而制定的。对于学术剽窃的惩罚,难于通过金钱赔偿来实施,不仅对竞争性损害的衡量不容易确定,对学术声誉造成的减损同样如此,从而更可能是通过非金钱的惩罚形式。

因此,我国是否一定要建立有别于西方的反剽窃制度,不是如同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是一个道德标准的问题,而是一个成本选择的制度比较问题。因为,所有的制度的运作都是有成本的,我们只是在其中做出选择而已。

五、结论

当我们考察一个事件或现象时,应将其放到具体的历史环境背景之下。判断剽窃甚至是学术规范标准的问题同样如此,其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变化而变化的。换句话说,一项权利(如本文中的引证或反剽窃)的形成并不是自然的或天赋的,而是对经济力量进行适当调整的产物而已。另外,当对一项具体制度(如本文中的如何解决学术剽窃问题)进行分析时,制度的运作成本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制约因素,应该从制度比较这一视角来仔细考察一项制度的合理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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