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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幼儿被遗忘校车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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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9 13:5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年至少12名幼儿被遗忘校车内死亡,多起案件被告人获缓刑
2019-06-09 12:43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3年至少12名幼儿被遗忘校车内死亡,多起案件被告人获缓刑

5月底,海南万宁市大茂镇金色摇篮幼儿园一4岁半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其中暑脱水陷入昏迷,后虽经医院40多个小时的全力抢救,最终不幸离世。事后,除园长因怀孕取保候审外,班主任、接送老师、司机三人皆被刑事拘留。

公开报道中,这至少是今年发生的第二起幼儿被遗忘校车内的致死案例,近些年,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幼儿因被遗忘校车内死亡的悲剧。澎湃新闻梳理公开报道发现,在2016至2018年三年里,至少发生了12起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案例。其中,2017年6月28日至7月13日,河北省发生了4起。

澎湃新闻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上述公开报道中6起事件的相关判决文书,其中,直接责任人多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多被判缓刑。因监督不力被指犯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则多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有家长认为,此类事件相关责任人受到的处罚过轻。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系讲师刘涛认为,如果没证据证明是故意的,可以确定为过失致死,在刑法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三到七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同时适用缓刑,所以目前的判决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多起案件责任人被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多起幼儿被遗忘校车内致死的案例中,涉案教师、司机、园长等直接责任人均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普遍判刑在三年,且获缓刑。

2013年5月23日,河南省邓州市汲滩镇民办金贝贝幼儿园使用违规校车接送幼儿时,不慎将一名幼儿遗忘在车内,造成幼儿中暑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发后,相关班两名班主任以及实习老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幼儿园执行副园长和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6月16日上午,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启智幼儿园在使用非正规校车接学生的过程中,导致一名幼儿毛某被遗忘在车上,随车照管员未按规定清点人数,也未与带班老师进行交接。当日下午15时许,毛某才被发现遗忘在车内死亡。

案发后,随车照管员李娜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样的罪名,代课老师颜水兰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非正规校车驾驶员李敬兵则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同样在2016年,距离上述案件事发不足1月,7月6日,广西忻城县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被害幼儿李某甲因被遗忘在车内长达9小时而中暑、脱水死亡。案发后,负责接送儿童的樊某甲和莫某甲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5月24日,就读于湖北武汉市江夏区星星幼儿园的4岁幼儿欣欣,因在上学时被遗忘在校车内长达7个小时,导致中暑死亡。事发后,该园执行园长因未检查车内是否还留有学生,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公布上述案件判决书中,被告人均存在因“自首”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涉事人员被判处缓刑。

而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研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对此,有网友及幼儿家长认为判刑过轻。

除了涉案教师和司机,幼儿被遗忘校车中死亡的案件往往还涉及违规运营校车、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非法办学等情况。根据澎湃新闻搜索到的裁判文书,多起案件中因存在监督检查不力犯玩忽职守罪的相关责任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如上述2013年的案件中,负责主抓辖区内安全的邓州市汲滩镇中心学校副校长刘某甲,因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制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被指控犯玩忽职守罪。因“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在福建莆田优优幼儿园发生的同类案件中,时任荔城区镇海街道办事处教育办的负责人吴录颂负有对无证民办幼儿园的监督职责及接送车辆排查职责,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幼儿在车中死亡。法院认为吴录颂玩忽职守罪成立,但因犯罪情节较轻且存在自首情节,免于刑事处罚。

在2017年河北省霸州市的同类案件里,霸州市堂二里镇文教室校长荣国华因长期放任辖区内幼儿园非法经营,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和上述案件一样,最终因犯罪情节较轻,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部门监管人放任幼儿园非法办学、监督不力、未排查接送车辆,最终却免于刑罚,也让部分家长表示不能接受。

专家: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应多管齐下

近些年屡次发生幼儿因被遗忘校车致死,不免让人心惊。

早在2012年4月,国务院就已经发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但明文规定,依然没有制止悲剧的发生。

“这个事件屡次发生,已经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而是反映出了幼儿园和老师们轻视孩子们的生命,缺少对生命的尊重。”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导程方平。

程方平建议,首先应该尽快建立详细的制度,包含校车资质认定、驾驶员要求、责任认定等,“有了相应的制度就能责任到位,公立就追究幼儿园和政府的责任,私立的就追究办学法人的责任。”

对此,上海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主任李燕也认为,相关部门应把握好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和校车的驾驶员资质,严格审查和监督。针对屡次发生的校车安全问题,她建议应该责任到人,“我们应该规定校车的师生比例,比如要求每12个幼儿必须配备一名随车管理老师和司机,一旦发生事故就追究随车老师和司机的责任。”

谈及判刑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系讲师刘涛认为,在司法角度,判刑3年是正常的,并不存在法律故意包庇或者判刑过轻的行为。“孩子遗忘在校车上死亡,如果没证据证明是故意的,那么可以确定为过失致死,在刑法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三到七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同时适用缓刑,所以一般是判三缓五,上述案件司法判三缓三是合法的。大家觉得量刑过轻,那么应该是在刑事立法的层面来考虑。”

他指出,校车司机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如果单在刑事立法上针对这一责任主体量刑加重,可能会让这一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心理上产生委屈感,更多人不愿意投入到这个行业中。

因此,刘涛认为,与其加重刑罚,更重要是加强培训和监管。一是出台针对校车资质、校车司机资质的规定,提高校车司机的入职门槛,幼儿园在聘用校车司机的时候就可以根据规定考核司机的职业技能、不良记录、个人思想道德品质等。二是交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应该定期进行运营安全培训,同时加强监管,严查违规运营,对校车司机进行定期考核。

程方平也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在幼儿园监管方面,尤其是乡镇幼儿园,确实存在一定监管不足的问题。“现在城市里面都有规范的公立幼儿园,但乡村的孩子也要上幼儿园,政府部门有责任帮民办幼儿园规范好相关问题,对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他建议,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应该是多管齐下,建立制度、加强培训、严格监管、责任到位四方面相结合,才能防止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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