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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条约》与促进我国视障者获取出版作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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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4:3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拉喀什条约》与促进我国视障者获取出版作品研究

作者:孙益武    徐  轩        来源:《中国出版》        时间:2014/10/9 16:32:55




  [摘 要]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促进视障者信息获取的著作权例外达成的最新协调成果。我国出版行业应当认识积极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意义,推动修改促进视障者获取出版作品的“合理使用”规则,以便于制作和出版视障者可获取的无障碍格式作品,以及加强无障碍格式作品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交换和分享。
  [关键词] 视障者   出版   作品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1]其中,保障视障人士对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等文献的获取是他们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重要途径。国家有责任促进视障者获取出版作品,这也是保障视障者的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方面。本文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协调成果《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对促进我国视障者获取出版作品的意义和策略。

一、《马拉喀什条约》的源起与内容概要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6月,全世界有2.85亿视障人士,其中3900万为盲人,2.46亿为低视力者;其中约90%的视障人士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和非洲;[2]其中,中国占全世界视障者总数的20%,印度占全世界视障者总数的17.5%。[3]视障者及阅读障碍人士在获取出版作品时,需要将信息转化为盲文、大字排版印刷物、有声读物或使用辅助技术的其他格式才能阅读。在全世界范围内,每年出版的约100万种图书中,以视障者无障碍格式提供的不到5%,严重制约了盲人和视障者对各种出版作品的获取。[4]面对视障者获取信息的迫切需要,许多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都积极谋求通过多边条约的立法形式保障视障人士对出版作品的使用。
  1.《马拉喀什条约》国际协调的背景
  2004年10月经智利代表提议,为“教育、图书馆和残障人士而著作权及相连权的限制和例外”议题列入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第12届例会的议程。但是,直到2013年2月18日,WIPO才发布“促进视障者信息获取的著作权例外”的条约草案。经过谈判代表的努力,条约草案文本几经修改,直到2013年4月20日方才确定,并提交给同年6月17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WIPO外交会议讨论。经过十年漫长的谈判历程,最终在WIPO马拉喀什外交会议上达成一致;《马拉喀什条约》于2013年6月27日对外开放签署。2013年6月28日,包括中国在内的51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该条约的通过赢得普遍的欢迎和赞誉。美国于2013年10月2日签署该条约。截至2014年2月15日,《马拉喀什条约》签署国已达60个。[5]   《马拉喀什条约》成功地在通往消除对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歧视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6]
  2.《马拉喀什条约》的内容概要
  从2004年提出议题到2013年缔结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的漫长谈判历程本身充分说明视障者权利保障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背景,条约最终文本也是充分平衡和协调各利益相关方权益的结果。《马拉喀什条约》 包括序言、22条正文和13个脚注。第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缔约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它们对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受益范围、限制及例外、跨境交换和进口、技术保护措施以及实施细则等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为程序性条款,主要涉及条约的签署、生效、加入、退约,以及WIPO国际局和大会的职责等。
  《马拉喀什条约》中版权例外的适用对象为“受益人”(beneficiary persons),英语表述为“visually impaired persons /persons with print disabilities”,中文可译为“视障者/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受益人”应包括盲人、视力障碍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因其他残疾导致无法阅读纸质文献的人。对照中国残疾人分级标准,视力残疾人群(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部分多重残疾人,以及因其他残疾而存在阅读障碍的残疾人士都应属于《马拉喀什条约》所称“受益人”的范畴。[7]《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适用于“文学和艺术作品”,且必须是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其中包括纸质作品、网络作品、有声读物等,不适用于未发表作品。为促进视障者对出版作品的获取,出于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发行和向受益人提供的需要,《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国内法可以设定例外的权利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的向公众提供权等专有权,还可包括表演权、修改权、改编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
  此外,适用于视障者阅读的无障碍格式版的出版与传播是《马拉喀什条约》协调的重要内容。尽管已有部分国家支持无障格式版的跨境交换,但《马拉喀什条约》国际影响力便于在世界范围内交换适合视障者阅读的出版作品,这对于各国节约出版资源,防止重复制作,充分发挥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效用具有显著作用。

二、实施条约的积极意义

  国家有义务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并且应采取措施“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8]
  1.解决我国视障者获取出版作品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许多公共图书馆建立了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盲人数字图书馆项目开始运营,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网站也于2003年10月开通上线。[9]作为我国唯一为盲人服务的综合性文化出版机构,中国盲文出版社年均推出480种、2700万页盲文书刊和120种、200小时盲人有声读物和其他盲人文化用品。[10]
  然而,相对于我国数量庞大的视障群体来说,适合盲人或低视力者阅读的文献种类和数量比例仍然很小;我国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获取程度较低,且跨境交换机制不畅。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规定,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11]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有视力残疾1263万人,另有多重残疾1386万人。[12]对照我国对残疾人的分级标准,我国的视力残疾人群(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以及因其他残疾而存在阅读障碍的残疾人士都属于《马拉喀什条约》所界定的“受益人”范畴。
  《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功能是促进作品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出版、传播和跨境交流。它的有效实施必然会促进我国对国外优秀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的获取,同时也推动全世界阅读障碍人士对我国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获取。我国应当积极丰富盲文文献、盲人有声读物、低视力人群读物以及其他盲人文化用品,促进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优秀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的出版和国际交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扩大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显然,代表中华文化的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出版与传播是加强文化软实力建设的一部分;虽然其针对人群的数量有限,但也是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出版行业应充分认识到,WIPO《马拉喀什条约》为视障者和阅读障碍者利用新技术获取无障碍格式信息提供支持,也是保障视障人士阅读权利、参与社会的权利、受教育权利的重要途径。《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有效实施将使包括中国视障人士在内的全世界阅读障碍人士受益。
  2.实施出版业“十二五”规划和加强盲文出版工作的契机
  根据《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实施“盲文出版工程”,加强盲文出版基地建设,配置盲文刻印机和盲文制版印刷生产线,实现年生产盲文书刊1600种、70万册的规模;同时开发符合盲人认知的盲文乐谱、工具书、期刊、数字有声读物,出版《盲人百科全书》等重点图书。[13]《马拉喀什条约》将为我国出版业“十二五”规划的实施,特别是促进适合视障者获取的无障碍格式版本作品的制作和传播提供良好契机,同时为产业实践提供法律与政策支持。
  随着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全面普及,以数字出版为代表的新业态已成为新闻出版业发展的战略制高点。而数字出版恰恰是促进阅读障碍人士获取出版作品的有效解决方案。《马拉喀什条约》允许为数字出版设定或规避相关技术保护措施,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修订与完善将进一步推动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另外,我国开展的全民阅读工程正在大力推广数字阅读和提高全民阅读能力。在实施全民阅读工程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满足特殊群体的阅读需求。视力障碍者在内的特殊群体信息获取能力建设离不开出版行业的参与和支持。相信通过《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我国出版行业将通过作品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制作、出版和传播,开展阅读援助活动和推动全民阅读,切实服务于视障者和阅读障碍人群。

三、促进我国视障者获取出版作品的具体策略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国家有义务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出版单位有职责去制作视障人士所需要的文献、有声读物和设备等。
  1.充分赋予出版单位被授权实体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实体(authorized entities)”是指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或接受政府的财政支持,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它也包括其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是向受益人提供相同服务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被授权实体是出版无障碍格式作品及其跨境交换的重要中介。
  我国的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如果它们视为《马拉喀什条约》中的“被授权实体”,将对保障我国视障人士信息获取发挥更大作用。我国的立法转化将为引进无障碍格式版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支持;并在国内法中对“被授权实体”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为了对《马拉喀什条约》实施提供支持,尤其是完善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分享,我国出版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在保持合理竞争和保证市场供给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制作和资源浪费。专业的视障者阅读文献出版单位(包括电子音像出版机构)可以设立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信息联络点,成为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流的信息交换点。国家应加大对出版单位等被授权实体的财政投入和支持,以加强对阅读障碍人士信息获取的能力建设。出版单位还应与图书馆、视障者服务机构等被授权实体开展合作,在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文献保障和服务、信息交流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完善出版无障碍格式作品中的合理使用规则
  我国法律已经对普通文字作品转换成盲文作品出版做出例外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内盲文出版的相关例外;“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出版盲文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上述两条规则结合起来已经构成我国促进视障者获取出版作品著作权例外的基本规则。
  从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角度,我国应对《著作权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马拉喀什条约》所涵盖的“受益人”“作品”“无障碍格式版”和“被授权实体”的范围,明确受益人和被授权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盲文出版”合理使用规则只提到盲文一种格式,相应的受益主体只限定于盲人,而非“视力障碍者”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等更加广泛的受益群体。所以,我国在《马拉喀什条约》实施时,“受益人”应当在《著作权法》或《残疾人保障法》中界定清楚,它应包括“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和“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这样才能惠及更多需要帮助改善阅读和信息获取的我国弱势人群。
  相较于《马拉喀什条约》中对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界定,我国适合视障者阅读作品格式的界定过于狭窄,仅限于“盲文作品”。《著作权法》应当采用宽泛的定义来界定,包括能让受益人切实可行且舒适地使用作品的所有版本和格式,尽量兼顾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可为视障者受益的新形式和新载体。同时,《著作权法》应当明确:“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传播要为受益人专用,必须尊重原作品的完整性,但要适当考虑将作品制成替代性无障碍格式所需要的修改和受益人的无障碍需求。《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还将为有效利用我国境外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提供支持,我国《著作权法》应当为这种跨境交换设定例外规则。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备受各界关注,经过2012年3月和7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12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14]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著作权“权利限制”条款并没有考虑促进视障者获取出版作品的印刷出版和跨境交换例外。[15]
  3.加强无障碍格式作品出版中的技术措施保护
  技术措施是著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按照技术措施的功能可将其分为: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等类型。在网络环境中,这些技术保护措施是权利人实施的一种预防性自力救济措施。然而,技术的发展总是相生相克,针对作品技术措施的破解屡见不鲜。因此,技术措施被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通过法律来规范技术措施的使用,并将破解技术措施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十一条规定,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制止规避有效技术措施的行为,防止未经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非法破解行为发生。我国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作品技术措施保护做出规定。
  技术措施对视障者合理使用出版作品却具有一定负面作用;技术措施限制与阻断了视障者接近著作权法保护的出版作品。从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视障者获取信息自由的宪法性权利的角度,技术措施需要被纳入著作权例外中而受到规制。所以,《马拉喀什条约》强调缔约方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不应损害视障者和阅读障碍人士享受条约规定的例外。
  我国在实施《马拉喀什条约》时,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制止规避有效技术措施的行为,并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一方面,被授权实体在出版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时,需要规避原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制作合适于视障者阅读或感知的替代性格式版本。另一方面,被授权实体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在无障碍格式版的出版和发行中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以限制作品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商业传播和使用,确保无障碍格式版本只为视障者利益服务,以防止对原作品的传播和经济收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马拉喀什条约》不妨碍被授权实体在出版、发行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中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以,技术措施对于促进视障者获取出版作品来说,具有复杂的两面性;技术措施保护对于出版单位来说,既是“矛”亦是“盾”,我国的出版单位等被授权实体应当合理审慎地利用这种出版例外,在尊重作者著作权和视障者获取信息权利之间达成利益平衡。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复旦大学图书馆)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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