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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沪金院发〔20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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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8 13:44:35 来源:上海金融学院

  索 引 号:G02302040301-2014-003
  文   号:沪金院发〔2014〕4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4-06-12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上海金融学院
  发布机构: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优秀青年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研究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批科研创新人才,学校特设立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简称“金苗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主要遴选我校优秀青年教师,通过专项培养资助,使其较快成长为所在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发展趋势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 本计划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教师的人数不超过10名,培养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 本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人事处共同负责,日常事务由所在院系(部)负责。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岗位专任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六条 申请与评选的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和初步遴选,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出推荐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科研处;
(二)由科研处、人事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向学校提出初步培养人选;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培养人选。
第七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科学、有序地进行。
第八条 学校对确定的培养对象提供每人10万元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参加国内外研修、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 资助经费分三次拨付:首期拨付2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30%,考核通过后再拨付50%,考核优秀的再奖励2万元。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经费,以确保资助计划顺利完成。
第十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需要完成基本的任务如下:
(一)第一年年末中期检查时,必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B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中期检查时未能完成基本任务的,暂停拨付资助经费,敦促培养对象加快研究进度。
(二)第二年年末考核验收时,必须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A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在国家B级刊物上累计发表论文2篇,或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累计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或科研成果获得上海市党政领导的批示。
(三)每年应主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培养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的考核验收工作由科研处和人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的结果分三档: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获得的科研项目结项等第为优秀,或入选省部级人才计划,或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国家B级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以上;或科研成果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级别领导的批示。
(二)合格: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培养任务。
(三)不合格:未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培养任务。
第十三条 对考核验收不合格,或未能完成基本任务,或调离我校,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培养对象,由科研处和人事处提出中止或撤销资助建议报告,报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追索前期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相关研究成果,应注明“上海金融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资助”和批准号,未注明的不得列入考核验收材料。所有成果均不再纳入学校统一的科研工作量考核与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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