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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茹:请北大公开决议撤销我博士学位的过程 北大拒绝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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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9 22: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于艳茹:请北大公开决议撤销我学位的过程 北大:公开决定权在我,我拒绝公开

16日,北大博士于艳茹诉北京大学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北京海淀区开庭审理。

北大“抄袭门”事件去年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当事人于艳茹2008年考取北大历史学系世界历史专业攻读博士学位,2013年7月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去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该刊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当时于艳茹已从北大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随后,北大宣布介入调查此事。

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内容为:于艳茹系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博士学位。经查实,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认为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错误,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北大公开审查自己论文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并撤销《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恢复自己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据于艳茹代理人介绍,于艳茹起诉北大的两起案件已被受理,一是昨日开庭的信息公开纠纷案,另一个则是尚未开庭的学位撤销案。

2015年5月,于艳茹要求北大审查于论文过程中的4项会议记录与2份文书。6月17日,于艳茹收到北京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发来的电子邮件,邮件中回复,于所申请的6项材料,除了《关于于艳茹学术论文抄袭事件尽快做出处理意见的通知》,4项会议记录和一份法律意见书均是“学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内部工作资料,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在昨日的庭审上,被告北京大学认为,第一,原告于艳茹没有提供必须公开信息的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必须公开信息的范畴,那么是否公开,则由被告决定。

第二,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影响原告权益。和北大作出最后撤销学位决定没有关系。起诉目的是为了满足原告的好奇心。

第三,原告要求公开被告拒绝公开的信息,存个人隐私问题。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是被告作出撤销学位的必须依据意见,而是被告为了更慎重地作出判断而采取的措施。相关专家的表述属于个人隐私并不属于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公开信息,一公开,势必引出一系列纠纷,于原告的权利没有好处,与会的专家也会受到影响,并影响被告工作。故原告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公开信息的申诉。

原告于艳茹代理人认为,原告申诉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原告的知情权,没有记录就没法理解案件,不知情则没法申辩,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原告代理人指出,原告申诉公开的信息与个人隐私无关,与会专家的发言是职务行为。此外,也可以选择遮盖名字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被告代理人提到所谓无穷无尽的麻烦与法庭辩论没有关联性。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认为高校有权力自己确定自身的信息公开范围,这是与信息公开相悖的。其次,即使被告有权力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应该提供法律依据。现在被告把不公开信息的结果作为依据,认为可以根据更具体事项决定是否公开信息,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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