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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赴美产子已经是美国南加州的一个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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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21:4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到美国生娃,做美国人爹妈

为什么中国孕妇在美国生下的孩子,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因为他们误打误撞地沾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光。
MapleRecall 作者:黄童超
《华尔街日报》日前报道,赴美产子已经是美国南加州的一个产业。移民研究中心估计,每年有4万名外国女性来到美国产子,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国人。这些女性每年在美国的花费约为10亿美元,这还没有包括商场购物和外出就餐的费用。中国人对赴美产子趋之若鹜,大部分是因为可以曲线移民:孩子一出生就是美国公民;而且孩子满21岁后,父母还有望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尽管常有“FBI突击检查加州月子中心”、“美法院传唤5名中国孕妇作证,指控月子中心欺诈”的新闻出现,但其实这是那些以欺骗手段获取旅游签证,并进入美国产子的孕妇才会遇到的法律麻烦。中国孕妇无论怀孕几个月,只要在签证时、进入美国海关时诚实告知打算入境产子,并且能给出支付全额医疗费的财务证明,一般都可以顺利进入美国生产,美国移民官不会横加阻拦。

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最初的主要设计目的可不是为了造福在美国生产的外国女性,而是为了给黑人正名。
中国女性能“光明正大”赴美产子,得“感谢”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naturalized)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

不过,这条1868年7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最初的主要设计目的可不是为了造福在美国生产的外国女性,而是为了给黑人正名。早在185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一项极具争议的判决,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中裁定:黑人(即使是那些已经被解放的成为自由人的黑人)及其在美国出生的后代,都不能成为美国公民。这个被许多美国学者称为美国宪政史“最臭名昭著”的判例,某种程度上也引发了后来的美国南北战争(1861 - 1865)。

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彻底废除了奴隶制,但美国仍然有一些顽固不化的州试图抢救奴隶制。由于当时任何一个人都得先由所在州授予公民身份(Citizenship),再由联邦政府承认该身份,才能正式成为一个美国公民——于是这些州就拒绝给被解放的黑人授予州公民身份,这样被解放的黑人就没法获得联邦政府承认。还有一些州通过了“黑人法典”,拒绝承认黑人其他的公民权利。

为了弥补历史错误,消除对黑人的不公正,1866年的民权法案率先朝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判例开炮,明确规定包括被解放的黑人在内,“除了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之外,所有在美国出生并且非任何外国势力的人,都是美国公民。”为了防止民权法案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取消(或被之后国会投票取消),1866年由共和党主导的国会通过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7月,修正案得到了四分之三州的批准而正式生效,彻底推翻了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的糟糕判例。

华裔黄金德的胜诉带来了数百万生于美国,长于美国的合法移民后代,他们中间涌现了许多出类拔萃的人,持续为美国社会带来正面的效益。
那么看起来八竿子打不着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是怎样和外国移民出生公民权扯上关系的?

1850年代后,加州兴起淘金潮,大量华人涌入美国,由于文化差异等原因,美国反华情绪蔓延。美国国会于1882年通过《排华法案》(此后还修订过几次),对来自中国的移民作出限制——法案禁止华人劳工和矿工进入/返回美国,已经进入美国的华人可以继续生活,但是没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1895年,一个叫黄金德(Wong Kim Ark)的24岁餐馆厨师从中国探亲返回,在进入美国时被移民局官员拒绝入境,理由是:黄金德虽然是美国加州旧金山土生土长的青年,但他的父母是中国广东台山人(当时是清朝皇帝的子民),根据《排华法案》,不得入境。

黄金德不服,提出诉讼,案子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98年3月,最高法院作出6-2的判决,判处应该给予黄金德“出生公民权”。最高法院援引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称,“出生在美国的后代,[尽管]他的父母在生他时是清朝皇帝的子民,但父母在美国拥有永久居住地和住所……而且父母没有被委以任何清朝的外交或公职身份,[因此]在孩子出生之时,就成为了美国公民。”

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出生公民权”条款,可以追溯到英国的普通法,英国认定一个公民的身份践行属地主义原则(jus soli),就是只要孩子在英国自然出生,即使是外国公民的孩子,都自动获得英国公民身份(这项原则有一个例外:外交官和敌对势力的孩子不能被考虑在内)。而投下反对票的两位法官,坚持的则是血统主义原则(jus sanguinis),就是父母是哪国的公民,那生下的孩子也该属于哪国。

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不仅巩固了属地主义的“出生公民权”,并且在此后数十年间基本没有被最高法院自己严肃地挑战过,并被当成权威判例来引用。1942年,在里根诉金案(Regan v. King)中,原告试图否定2600名美国出生的日裔人士的公民身份,但联邦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都援引黄金德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联邦最高法院甚至都拒绝了该案的调卷令。

黄金德的胜诉也带来了数百万生于美国,长于美国的合法移民后代,他们中间涌现了许多出类拔萃的人,持续为美国社会带来正面的效益。公共领域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来自新墨西哥州的共和党参议员皮特•多米尼奇(Pete Domenici),1932年出生于美国新墨西哥州,父母都是意大利人,他在1973 – 2009年之间连续六个任期胜选,持续为新墨西哥州在国会参议院服务,成为该州历史上担任参议员时间最长的人。

联邦政府的行政分支,在国会没有明确立法、最高法院没有明确判例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地认定非法移民和赴美产子(生完就回国)合法了。
可惜,最高法院在黄金德案中,只说明了永久居住于美国的外国人,在美国生下的孩子,可以享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最高法院没有解释,那些暂时待在美国或者非法待在美国的外国人,他们生下的孩子,是否也可以享受这一待遇。有意思的是,整个20世纪,最高法院都没有作出明确裁决,唯一沾边的判例是1982年“普莱勒诉李四”案(Plyler v. Doe),大法官威廉•布伦南裁决,“拒绝非法移民的后代进入公立学校”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

另一方面,联邦政府行政分支非常宽容,它们对合法永久外国居民、非法移民、合法暂时待在美国(包括生育旅游)的人生下的后代都一视同仁,统统授予美国公民身份。也就是说,联邦政府的行政分支,在国会没有明确立法、最高法院没有明确判例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地认定非法移民和赴美产子(生完就回国)合法了。这一做法也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隐患。

根据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1980年,非法移民在美国产下的孩子只有30,000名,到了2007年达到顶峰370,000名,2013年回落到295,000名。在2013年,美国将近8%的孩子是非法移民所生,这些孩子都合法地成了美国公民。赴美产子留下的婴儿数量(前文提到的每年40000名)尽管比非法移民的要少得多,但也遭到了许多猛烈的质疑,还成为了2015年共和党初选辩论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全世界195个国家中,只有美国等30个西半球国家还坚持“出生公民权”,而整个欧洲已经彻底放弃这一做法。不止一个国会议员提出明确并限制公民出生权的提案,但是法律专家说这种议案如果在国会通过,绝对会在最高法院受到挑战,最高法院铁定会拿出一个解释,阐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也不止一个议员提出要修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但宪法修正案需要获得国会参众两院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且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才能生效。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国会提出了超过11000个宪法修正案提案,只有27个最终生效。

某种意义上,中国孕妇在美国生下的孩子,是沾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光——尽管最高法院从没做出过明确解释,行政分支却依据此修正案给予孩子公民身份。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赴美产子也得“感谢”美国制宪者制定如此严谨复杂的修宪制度,得以让赴美产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被联邦政府承认,以合法的姿态生存下去。

参考资料

Jordan, M.(2015). "Where Anchor Babies Can Be a Lucrative Business."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Horn, H. (2015). "Birthright Citizenship Wasn’t Born in America." The Atlantic.
Feere, J. (2010). "Birthright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 A Global Comparison." Center for Immigration Studies.
Passel, J.S. & Cohn D. (2015). "Number of babies born in U.S. to unauthorized immigrants declines." Pew Research Center.
题图:Peacock, B."Three nude babies (6-9 months) lying on American flag."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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