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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的起源——从《“五月花号”公约》到《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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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3: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宪政的起源——从《“五月花号”公约》到《独立宣言》

作者: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通常情况下,当我们讨论美国宪政的时候,我们是从1787年宪法开始,或者说,在很多人看来,美国宪政史上唯一值得重视的事件,就是1787年制宪会议。但是,如果我们历史地理解美国宪政的话,我们应该追溯一下1787年之前的美国历史,那就是,至少从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开始,美国有150多年的殖民地时间。从宪政的角度来看,在这150多年的殖民地时间里,美国的土地上到底发生了些什么?这些事件或者文件跟1787年之后美国的宪政有什么样的关联?这是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否则,我们无法很好地理解美国宪政的来龙去脉。

王建勋:美国宪政不是从1787年开始的

1787年的联邦制宪会议

在此,我想表达的一个核心看法是,美国宪政不是从1787年开始的,其150多年的殖民地立宪实践已经奠定了它的基础,或者说,美国宪政起源于殖民地时期,当时积累了丰富的宪政经验。大致说来,美国宪政史可以被分为这么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620年到1776年,就是到美国独立之前,这150多年我们称之为殖民地时期。在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出现了成百上千个大大小小的宪法性文件,有着无数的立宪实践,而这些都对后来美国的1787年宪法甚至是更久远的美国宪政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个阶段是,从1776年到1787年之间。

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之后,则可以称之为第三个阶段。

王建勋:美国宪政不是从1787年开始的

英属北美的13个殖民地

1776年之后,首先是美国各个独立的州制定了自己的宪法。其实,我们把state翻译成“州”很误导人,因为在英文中,它本来就是“国家”或者“邦国”的意思,也就是说,殖民地宣布独立之后,首先形成了13个独立的邦国,它们都制定了自己的宪法,而这些宪法同样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当然,考虑到约定俗成的影响,我们暂时还是使用“州”的表达。其实,在美国,大多数案件最后不会涉及联邦宪法或者联邦法律,而是跟州宪法或者州法律有关,只在州的司法系统内解决。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不太重视或者说忽略了一个事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

美国独立之后,到了1781年,这13个州首先制定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叫《邦联条款》。正是因为这个《邦联条款》有一些重大的甚至可以说致命的缺陷,才导致后来制定了1787年宪法,不然的话,完全没有必要制定一个新的宪法。这个问题以后集中来讨论,我们先主要谈殖民地时代美国的宪政历史和宪政经验。

王建勋:美国宪政不是从1787年开始的

1781年10月17日英国与美法联军进行投降谈判。1782年11月30日,英美两国签署《美英巴黎和约》的草案,1783年9月3日英国正式承认了美利坚合众国的独立,美国成为美洲首个独立国家。

开创历史的《“五月花号”公约》

首先,我们要从《“五月花号”公约》讲起,它是最早和最著名的殖民地宪法文件之一。1620年11月11日,一批清教徒坐着小船,飘洋航海来到北美。他们之所以从英国跑到美洲,主要原因是为了追求宗教自由,因为在英国国内受到迫害,所以他们远渡重洋去北美,到那里建立了殖民地。西方人经常讲,宗教自由是第一自由。为什么宗教自由是第一自由呢?因为早期追求自由的努力经常跟宗教有密切关系,因为那时没有宗教自由。清教徒来北美并不是为了追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或者其他的,而是追求宗教自由,虽然其他自由对他们而言也很重要。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讲,只有宗教自由才能让人们有如此大的信心和决心离开一个国家,甚至不畏生命危险,不顾一切代价。因为很少有人会为了物质或世俗的东西冒着生命危险去追求,只有宗教信仰这种神圣的东西,值得付出这样的代价。所以,从西方宪政史的角度来讲,这是为什么其他自由通常都比宗教自由来得要晚,比如说言论自由,直到18世纪的时候言论自由还没有得到良好的保护。

王建勋:美国宪政不是从1787年开始的

“五月花号”在普利茅斯港,由 William Halsall 绘于1882年。

“五月花号”的船上一共102名乘客,到北美之后死了一半左右。在他们下船之前,41位成年男子在船上签署了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史称《“五月花号”公约》。之所以要签署这么一份文件,是因为下船之后,这些人到了一片荒凉的土地上,他们怎么管理自己?设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如果人与人之间发生了冲突,一个人杀死另外一个人,或者抢了另外一个人的财产,该怎么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基于这样的考虑,在登陆之前,他们制定了《“五月花号”公约》。其实,这个文件一开始并不叫《“五月花号”公约》,最初,它的名字叫《普利茅斯盟约》,直到1793年才有了今天这个名字,部分是因为船的名字叫“五月花号”。需要指出,签署公约的只是成年男性,女性和未成年人都没有参与。

王建勋:美国宪政不是从1787年开始的

清教徒前辈移民:男性的“五月花号”(作者:Ron Embleton)

从公约的内容来看,它非常简单,只有那么一小段文字,但它的内容非常重要。比如,这个公约宣称:“我们这些签署者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地宣誓立约,自愿结成一个自治的政治共同体(CivilBody Politick)”。这样的表达含义十分丰富。

首先,《“五月花号”公约》的签署者是通过社会契约构建的一个政治共同体,组成这个共同体是通过自愿的方式或者同意的方式完成的。也就是说,他们构建的这个政体是建立在人们同意基础之上的,自愿同意赋予了它合法性。他们相信,只有同意才能赋予一个政权合法性,任何其他东西都不能赋予一个政权合法性。

王建勋:美国宪政不是从1787年开始的

油画《五月花号公约签约仪式》

公约中说,他们要建立的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共同体。这一点也非常重要。所谓自治,是相对于他治而言的。简单来说,自治就是每一个人都能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让别人主宰你的命运。如果别人统治你的话,那是他治,而不是自治。只有当你自己统治你自己,你自己成为你自己的主人之后,你才是自治的。所以,这些人梦想的是,他们要建立一个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政治共同体,不被别人统治,不是一些人统治另外一些人。如果是一些人统治另外一些人,那就不是一个自治的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治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都成为统治者,同时成为被统治者。只有这样的一个共同体,才能称得上是自治共同体。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这种自治共同体的思想来源,在某种程度上讲,跟清教徒对权力的看法有关。这群清教徒不相信任何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或者是不受限制的,他们认为,所有的权力都应当受到制约,包括议会的权力也是如此。这些人来自英国,英国在那个时候,虽然还没有发生“光荣革命”,虽然还没有到1688年,但是议会的权力在跟国王的斗争中越来越占上风。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的议会权力太大了,受到的制约越来越少,后来才发生了对殖民地的一些不正当的统治,才导致美国民众的反抗。

王建勋:美国宪政不是从1787年开始的

普利茅斯的“五月花号”仿制船

公约中还规定:“为了确保良好的秩序以及我们自身的延续,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我们保证遵守和服从将来不时以此而制定颁布的对本殖民地的公共福祉最合适、最便利的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并任命合适的行政官员。”

可以看出,它不仅强调了良好秩序和公共福祉的重要性,而且强调了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在他们看来,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值得遵守,因为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有利于法治,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有利于自由。只有那些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才值得遵守。说到这里,有必要提一下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一个区别。在很大程度上讲,实证法学派的推崇者多倡导,人们应该遵守所有的法律,不管它是否公正,不管它是否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自然法的信奉者认为,只有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只有那些保护我们自由和权利的法律才具有正当性,才值得我们遵守。

从公约的内容可以看出来,当时的签署者已经具有了相当水平的法治观念。他们相信,治理这个共同体要通过法律,要通过规则进行治理,而不是说随意地发布命令。只有这样的一个共同体,才可能造就他们所希望的良好秩序,他们自身才有可能延续下来,他们的自由和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当然,这种法治的观念,他们是从英国那里学习或者借鉴过来的。英国有至少自《大宪章》以来的法治传统,即使国王也不能擅自违反法律,或者,像英国的法律家经常强调的一样:“国王贵居万众之上,但是必须受制于上帝和法律。”也就是说,国王比所有人都高贵,但是有两个东西比他高贵,一个是上帝,一个是法律。这种观念对于后来西方法治的实现,无论在英美还是其他地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一个社会里,有一个群体,或者有一个个人或者机构,高于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的地方是不可能有法治的,也不可能有秩序,不可能有稳定,更不可能有自由。

王建勋:美国宪政不是从1787年开始的

《五月花号公约》(Mayflower Compact)签名人名单(41人)

由此可见,《“五月花号”公约》用非常简洁的语言,构建了一个理想的政治共同体。它不像今天各国的宪法那样复杂,规定得那么细致,但是,它确立了这些清教徒登陆之后,他们所要赖以共同生活以及交往的最根本原则。公约的英文叫compact,这个词跟英文里另外一个词covenant意思非常接近。后者通常被译作“圣约”,它的意思就是,上帝和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带有神圣性,不能违背。清教徒订立这个公约的时候,所植根于他们内心的正是这种清教徒的圣约思想或者圣约观念。这种观念相信,上帝和人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伙伴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种圣约观念或者圣约神学,有时也被称为联邦神学,是联邦主义的思想渊源。清教徒到了北美之后,特别在新英格兰地区,他们所确立的教会与教会之间的关系,以及教徒与教徒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教会或者教徒之间没有等级关系。这种平等的伙伴关系和实践构成了美国联邦主义的基础。联邦意味着若干个共同体之间平起平坐,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这种思想一开始是在教会当中实现的,后来引入到世俗政体的构建之中。在17世纪的新英格兰,教会是信徒们在自愿同意基础之上确立的,神职人员是由信徒们自由选举产生的。同样,那里的政府也是建立在居民自愿同意基础之上,行政官员和立法者通常都是由民众自由选举产生的。事实上,在普利茅斯殖民地早期,大多数的男性居民都是自由人,都可以自由地参加选举,都有权利参与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甚至没有人因为贫穷而被拒绝自由人的身份或者投票选举。后来,对选举曾经有了财产的要求,也就是,如果要参加选举的话,要有一定的财产,但是,更早的时候反而是没有这样的一些要求和限制的。

在某种意义上讲,《“五月花号”公约》为后来美国的《独立宣言》以及1787年宪法奠定了基调。它所确立的原则,包括政府要建立在同意基础之上,要建立一个自治而非一些人统治另外一些人的共同体等,都体现在了后来的重要宪政文件中,构成了美国独立和立宪的基础。(作者:王建勋;编辑:张宁;文中图片系编者所加;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简介

王建勋:美国宪政不是从1787年开始的

王建勋,先后毕业于兰州大学、北京大学和(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获政治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旨趣主要为宪政理论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译有《美国联邦主义》(上海三联2003年版),编有《大家西学:自治二十讲》(天津人民2008年版),发表学术论文若干,并撰有大量时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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