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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一稿多发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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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4 22:5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何防范学术期刊一稿多发的现象


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一稿多发的研究多将其与“一稿多投”一概而论,概念、原因、预防机制等的分析也多有混淆,对于一稿多发的专门、深入研究基本未见。笔者结合多年的编辑工作实践,对一稿多发进行界定,多维度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从推进学术规范的角度提出建立防范机制。
一、一稿多发的界定
一稿多发指同一作者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不同期刊上。文章内容包括文字内容、图和表格。构成“一稿多发”行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同一作者。对于同一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论文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所以同一篇文章调整署名顺序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第二,必须是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他版本。具体来说,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发表,也属于“一稿多发”。
第三,必须发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此处只限公开出版的期刊,非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和内部交流的刊物不在此列。媒体形式包括纸质媒体(期刊、图书、报纸)和电子媒体(电子期刊等)。各期刊社对以电子方式发表过的论文,态度不尽相同。有的接受此类论文,如英国医学杂志;有的则拒绝此类论文,如美国医学会杂志。
二、一稿多发的原因
综观现有关于一稿多发的文献不难发现,多数学者将一稿多发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一稿多投。一稿多投固然是导致一稿多发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然而,笔者在编辑工作中发现,一稿多投未必会直接导致一稿多发,编辑部的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1.一稿多投导致的一稿多发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和(或)同一单位及不同单位的合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内将同一文稿或将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稿,同时或先后投向两家或两家以上媒体的行为。这是导致一稿多发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目前关于一稿多投的研究文献比较多,关于其原因等的论述也已比较深入,可主要归结如下:
一稿多投的主要原因在于作者,引起作者一稿多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作者法制意识淡漠。据调查,有81.8%的作者不知道一稿多投违反了著作权法,93.7%的作者不知道著作权法对投稿的有关规定。②作者投稿技能欠缺。有些作者对各期刊的办刊宗旨、报道重点不甚了解,为提高投稿命中率将论文投到多家期刊。③作者投稿心理复杂,主要表现有:a.追名逐利心理。不少作者发表论文的动机与职称晋升或职位提升等有直接关系。b.侥幸冒险心理。一稿多投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作者也担心被曝光。由于一些期刊社对一稿多投疏于处罚或处罚力度不够以及作者所在单位对一稿多投作者的放纵,往往使作者存在侥幸冒险心理。c.广种薄收心理。由于作者特别是一些研究生对论文能否发表信心不足,往往抱着广种薄收的心理向多家期刊社投稿。d.敝帚自珍心理。由于作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十分珍惜,宁可发重,也不能不发。e.急于求成心理。有些作者为了赶着评职称或毕业,期望论文尽快发表,而一稿多投。哪家先刊发就用哪家,以免影响评职称或毕业。
一稿多投的次要原因在于学术期刊,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期刊社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一些期刊编辑本身缺乏著作权观念,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理一稿多投。②稿约不明确或无征稿简则。稿约是学术期刊与作者联系的纽带,它向作者阐明了办刊宗旨,明确了来稿要求,约定了期刊社与作者的责任和义务。学术期刊首先应在稿约中明确规定作者不得一稿多投,还应注明什么样的性质范围属于一稿多投,规定什么时限内作者不能一稿多投。③收稿回执制度不健全。有些期刊未能形成严格的收稿回执制度,作者投稿后未能收到回执,以为稿件不被采用,便再投他刊。④审稿不及时,周期太长。由于学术论文的初审、专家二审、终审耗时太长,学术期刊很难在法定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给作者答复是否录用。有些作者怕时间长了论文贬值,加上有时评职称急需发表论文,为提高命中率,便全面撒网,以求广种薄收,从而造成一稿多投。⑤未制定对一稿多投的惩罚措施或惩罚措施不力。有些学术期刊没有相应的对一稿多投的惩罚措施。同时,部分作者所在单位对一稿多投作者的庇护,也助长了这一不正之风。⑥一些期刊收取版面费,且收费标准不一样,一些作者为了不交或少交版面费而将稿件投给多家期刊。
由于各期刊社审稿周期大致相当,如若期刊社和作者在发稿过程中不能科学地、高度负责地防止一稿多投,则一稿多发是很容易发生的。
2.编审机制不规范、不健全
各学术期刊对论文的审核大多采用编辑部审核与专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可以准确把握稿件质量。然而,有些期刊社的编审机制不规范、不健全,不但对稿件质量不能准确把关,有时也会因此导致本可以避免的一稿多发却没有被有效控制。
有些期刊社为了节省外审费用、缩短审核周期,完全由编辑部负责审核稿件,对稿件质量把关。期刊编辑一般都具有比较深厚的专业根基,但对于学科前沿知识发展动态的了解无法与专家相比,难以准确判断稿件的创新性,若平时涉猎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审核过程中不能对稿件进行认真负责的筛选,则很难有效控制一稿多发。
有些期刊社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稿件质量把关不严,甚至有期刊社来稿即发,从而收取版面费。有报道显示,某期刊社借核心期刊之名敛财,年发稿量8 000有余,收入逾千万元,完全成为部分作者职称晋级、毕业的工具,基本的稿件质量都不能保证,更不要说有效防范一稿多发了。
3.学术评议制度失范
现行学术评议制度下,对学术研究人员的考核评价,往往注重数量而忽略质量,硬性规定研究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要发表多少论文,导致了对论文需求的增加,有的甚至将发表论文的数量与所得经济报酬、福利待遇等密切挂钩,更加剧了这种需求。目前的评价体系下,课题总结、研究所或实验室评价、学科评估、个人职位升迁、学位申请,等等,都对论文数量有相当严格的要求,迫使那些不容易完成任务的人以不正常的手法来应对量化的考核,一稿多发也在这种评议制度下越来越普遍。
学术评审过程中,对于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人的评审资料,基本只有半天时间做综合评价,评委们更多的是关注论文数量是否达到要求,对于论文质量少有深入探究,更有些评委只看填报目录,论文内容或草草翻阅或根本不看,这种评审过程的不严肃、不负责让急于晋升又难以完成论文要求的人大胆地将一稿多发作为顺利达到评审量化要求甚至是成功晋级的捷径。
另外,即使在评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一稿多发,也无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其作者日后的晋级等基本没有影响;而一旦通过一稿多发的投机行为成功晋级,不但是对其他学术参评者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带动更多追名逐利者铤而走险,这也就是一稿多发虽令人不齿却屡禁不止的原因。
4.编辑部与作者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在编辑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编辑部与作者之间缺乏有效沟通而发生的一稿多发,无论是作者还是编辑部,对此都有些无奈,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例如,由于笔者所在编辑部投稿量甚大,有些优秀稿件虽已通过审核,但无法保证每篇稿件都能及时安排发表,在通知作者准备录用稿件时,有些作者会表示该文已发于他刊。这显然是作者一稿多投造成的,但其中又包含两种情况,其一是作者一稿多投后,先收到了某个期刊社的录用通知便决定发表于该期刊。此时作者应主动联系其他尚未给回复的期刊社撤稿,以避免一稿多发,但未这样做。其二是期刊社在发稿之前未通知作者而直接发表,导致作者没有选择的空间。经常会有作者抱怨,在投稿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超过《著作权法》关于审稿周期的规定或期刊社的约定审稿周期)没有收到期刊社的任何回复消息,却意外收到已刊发的论文样刊。这种情况笔者也经历过。在2008年某期的编审过程中,笔者按照程序在发稿前与作者取得联系,进行论文发表的确认和修改等,在中国学术期刊网查重时也未发现已发类似论文。但在该文发出后,无意中发现该文同时发表于某同类期刊,由于网上可查论文有大概1~2个月的滞后期,所以从编辑部的角度讲,同一时段的一稿多发是很难控制的。
三、一稿多发的防范机制
疏导一稿多投无疑是控制一稿多发最有效的途径,同时须完善编审流程、规范学术评议制度、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一稿多发问题。
1.一稿多投问题的解决
对一稿多投持反对意见的居多,也有支持的。反对一稿多投的理由主要有三点:①浪费编辑部人力和财力;②涉及出版单位对论文的著作权问题;③学术诚信问题。赞同一稿多投的也有三点理由:①担心研究成果被别人抢先发表;②对自己的论文不能准确评估,不能判定自己的论文能在哪级期刊发表;③稿件急需派用场,如评职称、课题结题等。一稿多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但也有其积极的作用,如作者的投稿会更加理性;作者有更多的选择;不用担心是否投错对象,被一再退稿而延误时间;促使出版单位改变原来的工作方式。因为能够一稿多投,一些难以得到好的稿源的期刊,可能也会收到好的论文,这时,只要编辑部争取主动,积极快速地处理这些稿件,尽快发表这些论文,期刊的质量就能得到提高;而对于一些品牌期刊,会产生危机感,为了留住和争取好的稿件,他们就要改变态度,积极主动对待作者的稿件。所以,不少学者提倡放开一稿多投,对于一稿多投不是骂、禁、堵,而是疏,让作者理性地、规范地投稿。
笔者认为,适度放开一稿多投有利于促进期刊出版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0日即为期刊社法定禁止一稿多投的期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又把主动权完全交给了期刊社,一般来说稿约都是期刊社制定的,作者只能被迫接受,这对于付出辛勤劳作成文,又想尽早与同业分享研究成果的作者来说是有失公平的。所以,笔者建议适当完善《著作权法》,可将其规定分解为两部分: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禁止一稿多投,若发生一稿多投,则要追究作者责任;若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或修改意见等回复,则作者可将稿件投递至其他期刊社,作者可选择先录用的期刊发表,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为有效避免一稿多发,一旦确定发表,作者应主动从其他期刊社撤稿;而期刊社在发表投稿期大于30天的论文时,须与作者提前取得联系。这样,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期刊社的“专稿”权,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作者的研究成果,改变目前作者与期刊社之间的不对等地位,促进期刊出版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2.完善编审流程
现有研究多将一稿多发归咎于作者的一稿多投。然而,笔者认为作者一稿多投固然会引起一稿多发,但不一定要为一稿多发负全责,编辑部有时也负有审稿拖沓、疏于防范、缺乏沟通之责。因此,编辑部应完善编审流程,制定科学的审稿、发表机制,这对于有效遏制一稿多发大有裨益。具体应在如下方面加强建设:
①建立科学、规范的编审机制。审稿一般采用编辑部审核与专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于作者水平有高有低,有些质量较差的稿件是很容易判别的,编辑也应该具备这样的基本素质。硬性地由专家审核全部稿件无疑会增加专家的工作量,延长审稿周期,增加一稿多发的可能;对于质量不是很容易判别的稿件,则应交由专家审核,很多专家都是同时担任几家同领域期刊的编委,借此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一稿多发。同时应在各环节缩短审稿时滞。
②提高编辑的职业素质。编辑职业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准确把握稿件质量,有效防范一稿多发。在审稿尤其是发稿前,编辑可借助我国现有的全文数据库,通过关键词检索、作者检索、题名检索等,及时发现一稿多发,笔者借助此方法就多次避免了一稿多发。
③注重发稿前与作者的及时沟通。由于目前一稿多投十分普遍,在发稿前与作者及时沟通便成为避免一稿多发的有效途径。若各编辑部在发稿前均能与作者取得联系并得到应允,则一稿多发问题就转变为作者的问题,一旦出现就应受到严惩。
3.规范学术评议制度
重“量”不重“质”的学术评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稿多发之风。其解决之道唯有不断规范、完善现有学术评议制度,变只注重数量为“质”“量”并重。“量”的要求是必要的,应结合各评议目的和研究领域发展情况具体确定,这很容易衡量。“质”则要求各评审专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对学科发展的掌握,对各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评审,以事先设定的创新性、实用性、指导性等为指标为各申报论文打分,再以各专家的平均分作为“质”的分数,与“量”结合起来得到申报人的综合得分。总之,现行学术评议制度亟须完善,应逐步由只重“量”的定性评价过渡为“质”“量”并重的评价。
4.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
对于为了某种利益而导致一稿多发的不良行为,最有效的遏制方法就是制定严厉的惩处机制。具体提出以下参考措施:
①若编辑部在发稿前没有及时与作者沟通并得到作者应允,或者为了收取版面费而导致一稿多发,则应由编辑部承担责任。对于此类情况,应由各地新闻出版机构进行监督,对确应承担一稿多发责任的编辑部可给予警告处分并公示,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尤其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扰乱期刊市场的,可责令停刊整改,直至吊销出版许可证。
②若编辑部在发稿前均已尽到与作者及时沟通的义务并得到应允,则发生的一稿多发应由作者承担责任。此类情况多数是作者为了达到课题结题、职称晋级、毕业等对论文的量化要求而进行的投机行为所致,只要规范了学术评审制度,一稿多发是非常容易被识别的,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一稿多发者应给予严厉的惩处,如延期课题结题并报课题设立单位备案、缩减课题经费,在一定年限内取消职称评审资格,学位申请延期,等等。
③建立学术诚信档案记录,对一稿多发的责任者(编辑部/作者)予以公示,用人单位、评审机构等可查阅作者或编辑部的学术记录,以对其学术诚信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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