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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文郁:“社会弱势者诉讼权之保障”,载《辅仁法学》2000年第20期。
[2]莫于川:“行政法治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郑弋:“苏州政府采购公共法律服务”,载《江苏法制报》2014年8月26日版。
[3]郑弋:“苏州政府采购公共法律服务”,载《江苏法制报》2014年8月26日版。
[4]该文件的法律援助类项目包括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建设及维护、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政府屣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所涉及的法律服务包括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政府法律咨询服务、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5]参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文)第2条第3款。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了公证处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7]李延枫:“我国首家公益律师事务所成立”,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3年9月4日版。
[8]张俊:“全国首家环境公益律师事务所成立”,载《中国环境报》2011年4月1日版。
[9][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张文札、吴光芸:“论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1]David Bamhizer,Princes of Darkness and Angels of Light: the Soul of the American Lawyers, 14 Notre JournalofLaw,Ethics&Public Policy(2000)
[12][美]罗德:《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3]周文彰编:《应对WTO与全球化国际通行规则与国际惯例全书》,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卡伦格:《毁约:哈佛法学院亲历记》,胡正勇、林正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
[15]参见韩丽荣、盛金等:“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评析”,载《现代日本经济》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