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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法政杂志与西法东渐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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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8 16: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辛亥革命时期法政杂志与西法东渐
            王灏         
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辛亥革命前后,大量法政杂志纷纷问世,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使西方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国人法律观念的萌发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这些法政杂志为西法东渐构筑了舶来渠道与生存土壤,西法东渐为中国修律变法提供了法律仿照、移植的条件,为近代中国法律、法学的萌芽、诞生发挥了启蒙与奠基的作用。
【英文关键字】
辛亥革命时期;法政杂志;西法东渐
   
    一、辛亥革命时期法政杂志的生态景观

    清末政府修律变法,亟待输入欧美法政知识,迎合政府需要和社会政治改革,各类法律学会和法律研究所陆续创办,大量法律类图书不断翻译出版,各种法律类杂志纷纷破土而出。一些由留学生团体法学研究会和预备立宪会等创办的法政杂志,连同翻译的外国法学类图书,形成了一股“西法东渐”的浪潮,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在国内外所创办的法政杂志中,以日本最多,如:译书汇编、法政学报、政法杂志、法政学交通社杂志、预备立宪公会报、法政新报、等,国内则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最盛,如:法学会杂志、宪法新闻、宪法公言、法政杂志、法政学报、等,形成各自称雄一方的局面,堪称辛亥革命时期法政杂志的一大胜景。据学者统计,清末至民国期间先后出版的法律专门杂志有77种之多(除前述在日本所办之外)。其中,清光宣之际3种,民元至1923年间8种。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在1900年至1918年间先后创办的法政类杂志有35种,其中8种创办于日本,12种创办于北京,15种分布在上海、广州、天津、成都等地:(见下表)





    这一时期创办的法政杂志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中国留学生成为海外创办法政杂志的急先锋19世纪末,随着国人留学日本的兴起,广大法政留学生率先行动,开始编印专门的法政出版物,如1900年戢翼翚等主办的《译书汇编》标志近代中国法律杂志的正式出现。1901年清政府被迫开始推行“新政”,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修律立宪”空气顿时高涨起来。留日法政学生张一鹏等人在日本创办了《法政杂志》,他们强调法政的作用,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播,为“编纂法典,修明政治,巩我国基,于斯为急,普及资产阶级法政思想”,是使中国“返弱为强,转败为胜”的一项急务,并以“备当局者着手之方针,饷普通人民以法政之知识”为办刊宗旨。据日本著名汉学家实藤惠秀的统计,1898年至1911年间,留日学生在东京刊印并在国内发行的杂志至少有62种,其中法政杂志居多。据他评价,这些法政杂志不仅达到一般杂志的水准,而且在质量方面还领先于国内的杂志,发行量亦较国内的杂志为多。此外,如留学德国的法政学生马德润、周泽春也于1908年8月创办了《法政介闻》月刊,该刊简章称:本报专注在欧美各国法政,次第辕入海内,以扩充我国人法政之观念。这些留学生所创办的法政杂志为国内法制改革带来很大影响。

    第二,北京地区刊行的法政杂志走在全国的前列。在近代中国,上海是创办报刊出版物的渊薮,但在出版法政杂志方面却逊色于北京。北京作为近代中国政制改革的中心,其法政杂志的编辑与生存占尽了天时、地利与人和,创办数量之多、质量之高走在全国的前列。这一时期北京创办的法政杂志有12种,其中最有影响的是辛亥革命前夕北京法学会创办的《法学会杂志》该刊辟有论说、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各国法制史、监狱协会报告、法制解释、外国法制、法学会会报、译丛、专件等多个栏目,出版5期后停刊,1913年2月复刊。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复刊序中指出:吾国近十年来,已渐知采用东西法律,余从事斯役,延访名流,分司编辑,聘东方博士相与讨论讲术,复创设法律学堂以造就人才,中国法学于焉萌芽。复刊后出版了18号,栏目减少,内容相对集中,除重视登载理论文章外,更多的是一些法律案例此外,上海、天津、广州、杭州等地也出现法政期刊。这些法政杂志的鼓动,加剧了当时社会立宪变法的要求,普遍渴求西方的法律文化和思想文明,经过社会激荡和思想蕴蓄后,终于为中国传统法律结合西法移植制定新律带来了契机。

    第三,法政杂志的创行宗旨殊途同归。最早的法政杂志、译书汇编,专以辑录欧美法政名著为宗旨,逐期翻译刊载了许多世界法律名著,改名《法政学报》后宗旨未变。继之,法政杂志、政法浅说报、法政介闻、预备立宪公会报、法学会杂志、等纷纷问世。这些法政杂志的编辑和著者群体呈现了“学者云集,同人齐会,讲说新理,推导旧义,”盛极一时的局面。这些法政杂志的办刊宗旨虽然各异,内容千差万别,但处于同一社会形态,依托同一历史背景,却是殊途同归,即以宣传“君主立宪”为主要内容,介绍各国立宪情况和有关法律,为清廷筹备立宪做舆论准备。以“欲使人民知立宪之所有事,而促其进化之思”为要旨进行理论宣传,并就宪法、行政、法律、财政、外交、交通、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大量翻译和介绍外国政治和法律名著,重点介绍日本的宪政和法律思想,促进晚清政府仿照西法制定新律。正如程燎原教授所说:归结而论,近代法政杂志的宗旨,不外乎两途:(一)求中国法治(现代法政体系)的建设;(二)求中国法学(现代法政之学)的盛昌。前者为“致用”,后者为“求是”。“致用”必以“求是”为基石,“求是”又以“致用”为鹄的。

    第四,法政杂志的编辑技术达到规范水平。从编辑技术角度来审视,当时法政杂志的编辑业务已经达到了规范、完备的水平。如《法政杂志》的投稿简章要求是:(1)符合宗旨的各类稿件,不论篇幅长短,均极欢迎(2)凡著作物、自撰、翻译、辑译各家学说,附加意见,总以有裨学识,切合现时情势及有兴趣者为限。稿酬规定自撰者三至五元/千字,辑译一元五角至三元/千字,但其有特别优点者,不在此限。(3)报酬数目由发行者酌定,如著作者欲自行拟定者,须于寄稿时预先声明。(4)发行者如不欲刊登时,退还来稿,但一千字以下者,概不寄还。(5)凡著作物经发行者收受致送报酬后,无论刊登与否,其著作权即为发行者所有,著作者除自刊文集外,不得再行刊布及送登日报或其他杂志,其不受报酬者,不在此限,惟须于寄稿时预先声明。(6)署名悉听作者之便。(7)发行者可对来稿酌量增删,如作者不愿,可预先明。(8)翻译之作须将原文一并附下,其自撰而引各家之说者,亦须注明某书第几卷第几页及原书著作者姓名,以备查考。(9)短篇著作及奏稿公牍议案草案判例记事等件,如刊登后,则以书券或本杂志奉酬。窥斑知豹,这时的法政杂志在传播内容、策划、编辑、版面设计、校对以及出版发行等方面均具备了现代编辑出版水平。

    二、法政杂志为西法东渐做出重要贡献

    (一)法政杂志是西方法学输入的重要渠道

    辛亥革命前后,多种法政杂志的出现为西法东渐构筑了传播平台。留日学生最早创办的《译书汇编》杂志,其方法是翻译单本外文法学书,分期在《译书汇编》杂志上连载,然后印刷单行本。他们在“课程余阴,勉力从事,”爱将欧美、日本“学理”最新之书汇编成册,饷遗海内。因其多是日本攻读法政专业的学生,所以翻译的书籍大多是欧美日本法政经典名著或专论。如第一期刊登的名著有德国伯伦知理的《国法泛论》,海留司烈的《社会行政法论》和伊耶陵的《权利竞争论》,法国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卢梭的《民约论》等名著。以后各期刊登的西方和日本的法学作品有英国斯宾塞的《政法哲学》,日本樋山广业的《现行法制大意》、井上毅的《各国国民公私权考》、户水宽人的《法律学纲领》、宫国忠吉的《警察学》、攻法子的《论研究政法为今日之急务》、赤门生的《法典编纂方法论》、泷川学人的《国际法上之印度观》等。到1903年,因感到名实不符,遂改名为《政法学报》,继续刊登西方法学作品。冯自由在《励志会与译书汇编》中指出:此报专以编译欧美法政名著为宗旨,如卢骚之《民约论》,孟德斯鸠之《万法精理》,约翰穆勒之《自由原论》,斯宾塞之《代议政体》,皆逐期登载、译笔流丽典雅,风行一时,时人咸推为留学界杂志之元祖。在《译书汇编》的示范效应下,自后各省学生次第倡办月刊,吾国青年思想之进步,收效至巨,不得不谓《译书汇编》实为之倡也。

    此后,马德润等人在德国柏林创办的欧美《法政介闻》月刊,序言中开宗明义:法政介闻,介其所闻于所见之国,以遗吾国人而资其普及者也,以相与商榷推究而求其是焉宜焉者也。明确表示将欧美各国法政输入中国,以扩充国人的法政观念,其宗旨“期在泰西法政界内实际学说输入我国”。从创刊号来看,各篇均译自德文,有《德意志国法学》《德普现行宪政》《国际公法》《行政各论》《德意志帝国民法全书》《商政》《铁路政策论》等。该刊的出版,反映了清末输入欧美法学渠道的多样性。

    除此之外,国内的法政杂志也多追随这种模式,法政学报、法政杂志、法政丛刊、北洋法政学报、法学会杂志、法政丛报、政法学会杂志、等无不秉承昌明法学、极力引介西洋法学的宗旨。如《法学会杂志》先后登载了日本穗积陈重的《新日本民法论》、有贺长雄的《共和宪法上之条约权》和《共和宪法持久策》。冈田朝太郎的《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香坂驹太郎的《北美合众国司法制度》和《英国司法制度》、仲小路廉的《英国检事制度》、斋滕十一郎的《德国民事裁判》和《德国裁判所民事审问情形》、志田钾太郎的《国商法法典编纂小史》、小河滋次郎的《监狱构造法要领》等。同时发表了窦学光翻译的《瑞士债权法》、许世英和徐谦的《考察各国司法制度报告书》、杨荫杭的《英美契约法》、余绍宋的《累犯处分论》、毅盦的《美国法院之组织权限》和沈家本、汪荣宝、章宗祥、江庸、钟庚言、陈宗蕃、程树德、董康等人的文章,研究法律政治现象,所刊文论,以法律为主。所载资料,亦多为汉译外国法律著述和法条、所录杂事,则兼国内外法政各领域的活动与事件。他们以这些法政杂志为阵地,向国内介绍大量西方法学和日本近代法律文化,承载了西法东渐的研究成果,成为从日本向国内转贩西法并输入日本法学的中坚力量,恰好为“西法东渐”和近代的“法律移植”提供了引介空间与生存土壤,为中国近代舶来大陆法系构筑了传播平台并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二)法政杂志推进了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

    中国新式法政制度的创设与法治的养成,完全依赖西法东渐是不可能的,必待国民的觉悟和参与。因此,普及法律思想与常识,以养成国民法律素养及国民资格,就成为近代中国法治必须完成的基础建设。《法政杂志》的主持者认识到了这一点,皆力倡立宪国民必备法政知识、法治国民必有法律观念、民主国民必具法治精神。上海庄景仲创办的《预备立宪官话报》以极其清楚显明的语言宣告:我们想要四万万同胞,男男女女,老老少少,个个晓得预备立宪,所以这《预备立宪官话报》才出世了本报专以开化风俗,改良社会,使人人有预备立宪之资格为宗旨。《法政学交通社杂志》的发刊词也表示:在西法东渐之前,民众缺乏法政常识,不懂法律以及自身与法律的关系,也不知如何自觉遵守法制。所以,法制教育实乃中国法政兴革的第一要务:我国改良法律,虽为至急至要之事,然提倡人民法律思想,尤为急中之急、要中之要。梁启超在为《法政杂志》作序时表示:今法政杂志社有发刊法政杂志之举,吾知其于国民之法律观念与政治能力,必将大有所造也,乃乐为之序。梁启超对普及法律宪政知识作用的分析是:今日欲求分科杂志之发达,则最要者莫如政法矣。宪政政治,质言之,则法治的政治而已,人民的政治而已。人民非涵养于法律精神者深,则虽有良法,等于僵石。人民非感兴于政治趣味者厚,则虽予以参政权,亦弃置不用;即用矣,而终不能淬“以图进也”这一时期,民众被君主专制所桎梏,政治能力低下,法律观念薄弱,故施行立宪政治,必须提高国民政治能力,培育国民法律精神普及和提高民众法律知识的责任,历史地落到法政杂志的媒介上。因此,所有法政杂志都关注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注重对公民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使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民权思想得到广泛传播,为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推进社会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研究的深入发挥了巨大作用。

    (三)法政杂志传播了新的法律概念

    在黄遵宪所著的《日本国志:刑法志》中,已经有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概念输入中国。之后,成千上万的留学生在日本接受了西方的政治与法律科学知识,民主与法制的名词和概念,灌满了他们的头脑,他们通过报刊杂志将日语化的西方法律词语和概念引介传播到国内。由于期刊杂志的普众性易,为民众所接触和领会,一些法言法语开始在中国普遍流行。这些留学生回国后又大都成了变法改制的思想鼓动者和实践者,凭借着刚刚从日本模仿而来的法律知识与术语,有的成为修订法律馆转述诸国法典或起草各种权威法律文本的主角,有的成为各种法政杂志与图书的编纂者和法学研究会的主宰,于是,他们的话语遂成为社会修律立宪的主流话语。如“权利”一词及其相关法学词语的来源,民法学家梅仲协指出:按现代法律学上所谓“权利”一语,系欧陆学者所创设,日本从而移译之。清季变法,“权利”二字,复自东瀛,输入中土,数十年来,习为口头禅。许多法学新术语均由此途径在中国落地生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其中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何勤华教授曾经总结道:通过法学刊物传入的西方法律术语主要有法学、法医学、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主权、法院、法官、检察官、议会、立法、行政、司法、物权、债权、辩论、权利、义务等。通过法学刊物传入的西方法学观念、法学原则与法律制度主要有法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陪审、回避、立宪主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人、联邦制、总统制、内阁责任制、选举、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等”。可以认定,法政杂志是传输西方法学知识和维系法学新词语生产的重要手段,法政杂志的连续出版,在向本国输入日本化法政词汇方面的作用难以估量,最终造就了某种新的法律话语权威,从而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学传统的理论基础。

    (四)法政杂志促进了中国新式法人的成长

    在中国移植外国先进法律,将其逐步本土化的进程中,法政留学生自开始接触这个专业开始便与法律期刊结下不解之缘,定位于以法政之学拯救中国时局的情怀。他们创办的法政杂志旨“在研究法律政治现象,参证学理,以促进群治”,以备预备立宪时代。当立法司法行政之局者取资之用。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法政杂志作为引介西方法律法规的阵地和发表翻译法律名著、探索法学理论的平台,历练并造就了一大批民国法政论坛的弄潮儿,促进了中国新式法人的成长。正如沈家本在《法学会杂志》复刊序言中说:中国“异日法学昌明,钜子辈出,得与东西各先进国家媲美者,斯会实为之先河矣”。在创办杂志、传播法学知识的过程中,其广泛的法政活动和丰富的研究成果,使戢翼翚、王植善、陆世芬、刘崇佑、许世英、施愚、章宗祥、曹汝霖、江庸、余启昌、汪曦芝、姚震、陆宗舆等人被公举为法学会维持员,任修订会章、筹划会务之职。一些法政活动的发起人如方表、陈敬第、沈钧儒、陆尔奎、林长民、贺绍章、孟森、张元济、孟昭常、雷奋、杨廷栋、金泯澜、蒲殿俊、秦瑞玠、蔡文森、高凤谦、熊范舆、陶保霖、刘春霖、陈承泽、陈时夏、刘崇杰等都是当时名重法政界的新式法学人才。他们中有的成为中国近代法学学科的带头人,如吴经熊、王世杰、燕树棠、钱端升、胡长清、费青、瞿同祖、杨兆龙、周鲠生、王宠惠、王铁崖、蔡枢衡等;有的成为清末立宪派中有影响的人物和蜚声国际的杰出法学人才,如董康、史尚宽、覃振、黄右昌、陈瑾昆、居正、戴修瓒、张知本、汪有龄等。这些英才俊杰均为法政留学生,他们的成长与修律立宪、创办法政杂志、出版西法图书、传播西方法律思想息息相关,对中国传统法律和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都有着独到而深刻的见解和主张,成为中国近代不可多得的法学人才。

    (五)法政杂志带动了中国传统法律西传

    在西法东渐的宏观背景下,中国近代法律以吸收移植西法为主,并呈现东西互动的交流趋势。大多法政杂志的主办人有了融入世界法坛的开放意识,率先垂范担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放外传的重任,推动东西方法学与法律文化的交流互鉴与发展。如《法政杂志》在大量登载外国法律译著的同时,亦积极宣传介绍中国的现状,主要侧重于经济、法律和列强在华的争夺,文章多数译自日本报刊。该刊更注重刊登清政府新制订的各种法律,在《译汇》栏目登载了《读大清商律》《中国古代之议会》等,前者是日本法学家松本佐对清政府1903年颁布的《商人通例》和《公司律》所作的评沦,后者是对中国古代议会的论述。在“法令一斑”栏目中刊载了“中国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国商律”的条文,其中《破产律》共69条,《诉讼法》260条。《诉讼法》因条文较多,仅刊出三章,未完。又如《法政学交通社杂志》第五、六号,刊登了“读大清新破产法、清国币制问题”等法律法规。法政杂志在广泛宣传大清新法律的同时,通过国内的学者或日本人再向西方传播,提供给世界来破译中国法律的密码。同时,大清法律的外传,对于外国特别是日本法学的发展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促进了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三、西法东渐推进中国法律革故鼎新

    随着政法杂志和法律译著的蓬勃发展,西方各国立宪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译介不断涌入中国,国民的法律素质迅速提高,社会变法革新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引发了近代“西法东渐”的浪潮和第一次法律振兴运动。清政府迫于压力于1901年颁布变法上谕,修律活动正式开始。1902年设立了专职修订法律馆,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修订现行律例。从1900年至1911年清朝败亡,民国建立的10年间,清政府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对固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废除旧律例、解体旧制度、清末司法改革,修订法律馆均参酌各国法律开展修律,同时积极推行司法独立。通过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传统的行政司法不分的制度迅速解体。从1906年开始,刑部改为法部,管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离;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建立了由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修订了《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了《大清新刑律》,打破了两千年传统的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删除吏、户、礼、兵、刑、工诸律,并将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以示民、刑区分。同时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有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改刑罚为主刑和从刑,使中国根深蒂固的法律终于走出了传统的窠臼。其次是颁布新法律、制定新制度。中国封建法律中没有独立的商律1903年3月拟定商律,同年7月设立商部,先后颁布商人通则、公司律、破产律、等。自190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大清商律》以后,清政府先后起草或颁布了包括《钦定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等涉及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领域的一系列新法典或单行法规。清政府的法律历来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法典,在日人的帮助下,旧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8月完成。该法内容大体模仿移植了德国、日本民法,同时也沿袭了中国封建的某些民事法律规范。由于清王朝的迅速崩溃,这部民法典未及颁行。

    再次是配合新法律,改革旧的司法体系。中国封建法律历来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合编撰,没有单独的诉讼法典。修法大臣沈家本十分重视诉讼法,他认为:法律一道,因时制宜。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在他的主持下,仿照西方和日本的审判制度,于1906年编成《大清刑、民诉讼法》这部法典。由于采用了西方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而废行。1906年公布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次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9年仿照日本编订《法院编制法》。采取西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强调各审判衙门”独立执行、司法权,行政检察官“不准违法干涉”,并于各级审判厅内,设立检察厅。这一时期清政府制定的各种法律,无不仿照、移植甚至抄袭西方法律,除少数颁行外,其他或者根本就没有问世的机会。

    总之,无论清政府这些法律是否颁行,是否穷于应付或故作姿态,都说明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参酌各国法律,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在立法内容方面,坚持传统法制、不可率行改变的同时,又标榜吸收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形成了奇怪的混合。在法典编纂形式方面,改变了中国历代相传的”诸法合体“形式,分别制定、颁行了有关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这次大规模修律活动客观上成为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一次大级别地震”西法东渐“能在近代社会引起如此震动,其中法政杂志功不可没。可以说,法政杂志承担了救时济国和匡扶天下的重任;西法东渐发挥了移植西法和改造中法的神奇作用,表明在社会急剧变革时期,西方的、中国的,新的、旧的法律观念与规范的复杂交织与结合,一个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与华夏传统法律全景式接触模式的诞生。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健:说说近代中国的法律期刊,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2]法政杂志简章,载《法政杂志》(第一卷第一号)19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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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载《法学会杂志》1913年第1期。
[6]张晋藩: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本报改订体制序,载《预备立宪公会报》1909年第1期。
[8]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9]前引,第433页。
[10]王振锁张聚国:亚太主要国家历史与文化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冯自由:革命逸史(初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
[12]施愚:法政介闻序,载《法政介闻》1908年第1期。
[13]前引。
[14]前引。
[15]预备立宪官话报缘起,载《预备立宪官话报》1906年创刊号。
[16]预备立宪官话报章程,载预备立宪官话报1906年创刊号。
[17]法政学交通社杂志发刊词,载《法政学交通社杂志》1907年第1期。
[18]梁启超:法政杂志序,载《法政杂志》1911年第1期。
[19]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20]何勤华:法科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
[21]上海图书馆编:中国近代期刊篇目汇录(第二卷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2]前引。
[23]丁守和: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一辑),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24]前引,第498页。
[25]汪林茂:中国走向近代化的里程碑,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
[26]参见王菲:中国法制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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