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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市版权局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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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4 11: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抄袭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1999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此文件至今有效。


【法规标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市版权局的答复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权司[1999]第6号

【颁布日期】1999-01-15

【生效日期】1999-01-15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国家版权局(同)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市版权局的来函


国家版权局:
       去年,我市××大学两位教师因著作权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经市中院和省高院两级审理做出了判决。两审判决的判决书中虽认定存在侵权问题,但均未明确认定属于抄袭、剽窃行为。现当事人来我局咨询有关法律、法规对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标准。经查,未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标准的规定。
      抄袭、剽窃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考虑到如何认定抄袭、剽窃行为对当事人有着极重大的影响,我局认为应综合考虑不同的文章类型,一般的文学作品和科学论文的不同性质,以及普通群众对抄袭、剽窃行为的固有认识标准,慎重认定。根据有关法律的原则、精神以及人们普遍对抄袭、剽窃行为的认识标准,我局认为认定抄袭、剽窃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必要条件:
       一、未经许可,在新作品中原封不动或稍加改动使用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
       二、主观上有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窃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以提高新作品的水平或构成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目的。
      三、因使用了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而使得或可能使得新作品得到较好的评价,或所使用的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已构成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四、在新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而未注明出处。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请批复。

                                                                       ××市版权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法律知识:


  侵犯他人著作权所应付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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