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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醒民:学术论著“伪注”现象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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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6: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醒民:学术论著“伪注”现象剖析

当前学界学风问题饱受诟病,学人伦理操守滑坡,其中剽窃和抄袭格外引人注目,易于引起众怒,并遭到应有的谴责和讨伐。然而,像伪署名和伪注这样的学术不端行为,由于没有剽窃、抄袭那么显眼,便有意或无意地受到学界的忽视。

何谓“伪注”?就是在论著的引文(不管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中,引用者不是标注自己实际阅读过的文献,而是出于某种阴暗心理,弄虚作假,标注的是自己没有研究或翻阅,甚至根本没有觌面的文献,以及对自己没有多大帮助和启发的文献,从而达到蒙骗读者或欺世盗名的目的。

伪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李代桃僵”。这种伪注是以此代彼,一般是将转引标注变为直接引用,尤其是将引自译著、译文或他人论著的译句,标注为引自原著即原始外文文献。这样的作伪注者往往自己手头没有原著,或者一时未借到原著,或者因条件限制根本无法找到原著,甚至有原著却懒得查找和翻译(有人缺乏这种能力),而径直标注直接引用自原始外文文献,把他人的翻译成果佯装成是自己的,以彰显自己精通外文或下功夫研读过外文文献,装出一副满腹经纶、学贯中西的派头。这种伪注实际上是一种剽窃和抄袭——剽窃和抄袭他人的译文。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就经常碰到与自己的译文和译句相关的伪注。一些作者在引用批判学派代表人物马赫、彭加勒、迪昂、奥斯特瓦尔德、皮尔逊的某些言论时,分明转引自我的论著、译文,却掩耳盗铃,径直标注的是外文原始文献。近年,有一位作者在引用考尔丁的一段话语时,所标注的参考文献E F Caldin,The Power and Limit of Science[M]. London: Chapman & Hall LTD.,1949: Chapter X.就属于伪注,因为他的引文是从我的论文《科学和技术异同论》(《自然辩证法通讯》,2007年第1期,第1~9页)中照抄来的,而他却没有注明真实出处,所标注的是他根本没有研读和翻译的英文原著——这就是伪注的典型例子。

作伪注者引用的译文与别人的译文一模一样,而不如实标注转译而注明外文文献者,即可断言其属于伪注,因为面对同一段外文,两个不同的译者一般不会译出一字不差、全部标点符号完全雷同的译文。因此,这样的作伪注者“做贼心虚”,害怕学人察觉其真面目,有时并不一字一句地照抄,往往耍小聪明,采取一些掩人耳目的伎俩,挖空心思地掩盖自己的直引。比如,修改译句的一些虚词或连接词,用同义词或近义词代替原来的对应词汇,适当改变叙述方式,颠倒或调换句式结构,重新排列、组合引用的语句,等等。但是,这些花招并不难识破,明眼人端详一下便知。特别是当引用者采用以下手腕时,反倒欲盖弥彰,原形毕露:引用者把他人译文中误人子弟的错误译文全盘照抄;引用者把译文个别的笔误、校对错误、模糊不清之处或拗口的语句一律照搬;他人后来重译或修改了译文,引用者仍然引用早先的译文;引用者利用中译本所列原著的外文写法和编码标注参考文献,而出现纰漏或项目残缺不全;原来的引文出自外文,而译者却用中文写参考文献(应该写外文原文,无须把外文参考文献翻译成中文),引用者回译时出现错误;引用者照抄他人不很规范的参考文献写法(例如上面列举的Chapter X,本应标注页码才规范)……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伪注形式。比如,关系引用——只引用关系亲者的论著,而不引用关系疏者的论著,尽管前者对自己没有多大帮助,而后者对自己确有实质性启发;相投引用——只引用与自己立场、观点相同的论著,而不引用立场、观点相左的论著,即使在应该引用时也不引用;避重就轻——为了凸显自己成果的分量,只引用一般性论著,而不引用重量级和高水平的论著,以免相形见绌;偷天换日——为了彰示自己的“优先权”,只引用自己先前的论著,而不引用他人更早阐明同一论题的论著;自吹自擂——不管有无关联、有无必要,把自己的论著尽可能多地列入参考文献之中;“逼良为娼”——有些杂志或明或暗地要求作者多引用自己杂志的论文,以提高其杂志的引用率,提升其档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伪注形式也背离学术诚信原则,理应在剔除、扫除之列。

稍有学术常识的人都知道,如实地引用前人的文献并予以注明,不仅是对他们业绩的承认——承认是学术和科学王国的硬通货和通行证——而且是对他们本人劳动的尊重和感谢。同时,这种做法也是学术和科学“激励系统的核心和对知识进步起很大促进作用的公平分配的基础”(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语)。更何况,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在2004年就颁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明确昭示:“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该文件特别指明:“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由此可见,作伪注者严重违背法定的学术规范,玷污实事求是的学术精神,无视有关作者和译者的劳动成果,漠视或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在道德上也是不诚实的。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教授)

《科学时报》 (2010-6-18 A3 周末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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