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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不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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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6 16: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社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中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以下为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社建字〔2016〕69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家政服务人员年龄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近年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协调机构,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取得新进展。但家庭服务业发展与社会需求、群众期望比,总体上还有不小差距,多数家政服务员的年龄偏大,主要集中在40-60岁之间,就业培训政策能否覆盖到这部分群体,直接关系到家政服务员的队伍稳定和职业发展。

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全面开放,并按照要求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各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而且对求职者没有年龄上限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可按规定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做好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了对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补贴政策,该政策是没有年龄限制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虽然就业培训政策没有规定具体的年龄上限,但50岁以上女性家政服务员无法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政策的情况确实存在,因为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印发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个人申领各类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之一是《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在职职工申领补贴需提供的材料之一是劳动合同复印件。无论是《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领取,还是劳动合同的签订,都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也就难以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下一步,我们拟就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初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根据社会各方意见作进一步论证,使方案更加科学、更加稳妥、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同时,我们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年满50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仍继续在家政服务业就业的女性劳动者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推动该群体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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