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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乱象亟待治理设立高利贷罪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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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0 11: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河北省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唐山市政协副主席、民建河北省委副主委王连灵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治理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王连灵在《建议》中提到,2017年6月开始,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社部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将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并强调,未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2017年9月6日,教育部发布通知,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2018年5月7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央行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对“校园贷”发出警告。政府监管文件的出台,不仅表明政府对“校园贷”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也进一步说明“校园贷”乱象亟待治理。

对此,王连灵提出以下建议:

一、高校加强普法安全教育:1、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建立合理消费观念的教育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校园贷乱象。2、学生受骗暴露出学生防骗意识、法律意识的淡薄,同时也反映出学校安全教育的薄弱。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高利贷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并且法律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借贷者应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一旦发现放贷者有运用不法或者不良的方式来催款,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校方反映请求他们帮助,防止恶性事件发生。3、建议建立大学生的信贷体系,尤其是资助信贷体系,满足经济困难学生的保障性需求,而无需求助于校园贷。

二、加大金融监管力度:1、解决“校园贷”、“套路贷”是一场持久战,需要政府不断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当前适逢国家重拳整治“校园贷”乱象,金融监管部门、网贷平台、学校以及警方可借此契机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可疑人员、可疑问题进行及时预警,在提升学生理性消费意识、信用意识的同时,保护学生远离罪恶黑手。2、学生家长应有知情权,大学生目前还处于消费期,还款能力非常有限,贷款偿还最终还是由家长买单,因此校园贷应从法律或监管层面规定家长贷前应有知情权,从源头上予以规范,有效防范学生陷入“套路贷”陷阱。3、建议国家设置认证机制,任何公司从事贷款业务都需要通过国家认证,并强制要求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信息管理应严格按金融机构管理模式进行监管。

三、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说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但我国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仅是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放高利贷往往伴随着威胁债务人的人身安全、暴力催债等行为,因此呼吁将伴有暴力催收高利贷的行为直接纳入刑法,设立高利贷罪名及施以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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