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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时间:2014年02月27日 来源:山西新闻网 见习记者 马睿
近日,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规程》明确了高等学校应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部分高校将依据新规重组学术委员会,“去行政化”趋势不可避免。
行政领导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记者发现,与去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规程中再次降低学术委员会中行政领导委员比例,由1/3变为1/4;专任教授委员比例则从“不少于1/3”提升至“不少于1/2”。山西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李老师表示,这样的变化,让学术委员会“学”味增加了,这也给高校教授治学提供了制度保证。
学术委员会今后可否决高校学术决策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包括: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的权利,可以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高校决策与学术相关的事务时,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术委员会将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山西师范大学研二学生王敏表示,《规程》的颁布,能一定程度地遏制学术不端的行为,对于我们以后进行研究和毕业论文写作来说将会更加公平。
学术委员会允许学生旁听会议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与会委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如果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利益关联,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据悉,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山西大学大二学生李娜说,“没想到,我们也可能有机会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相信今后学校的学术决策将会变得更加透明,公正。”
再回“教授治校”时代须克服现实阻碍
《规程》第6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规程》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做了规范,规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决定。
记者了解到,最近十几年,高校行政化加剧,而教授治校、教授治学被认为是高校去行政化的重要一步。长期以来,大学内部高度行政化,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而一直以来,作为“教授治学”的权力机构一直处于被“架空”的位置上。加上长期以来,高校学术委员会都缺乏具体规范,学校内部的学术、行政事务边界不够清晰,学术委员会在与行政化的抗衡中备受“伤害”。
省教育厅法规处马老师总结道,《规程》的出台,对营造尊重学术自由的宽松学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规程》毕竟是纸上的东西,落实自主管理学术的权力,需要排除干扰因素。一是来自学校外部的行政干预,即当前公众关注的教育如何管办评分离的问题;二是来自高校。不少高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形成了管理利益集团,并在管理过程中和学术利益产生冲突和矛盾;三是来自学术共同体内部,其中部分缺乏严格学术训练的人的存在,可能导致学术失范、学术不端等现象的出现。
马老师说,“总之,《规程》从组成人员到运行制度都做出规范,对学术不端、学风管理也做出相应规定,让处理这些问题有了明确依据,《规程》的实施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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