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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重返社会难建议制定《出狱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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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0 11:05: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曾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后又因“被害人”的归来而被改判无罪,6年前,赵作海终于盼来了迟到的正义。无辜被关11年的牢狱生涯,给赵作海换来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是,出狱之后的生活却未曾风平浪静,如今的他65万国家赔偿已全部花光,以一份抄水表的工作谋生。一些人相信老赵是“自找的”,却忽视了老赵与社会的脱节,“社会比监狱要复杂”这是老赵的感叹,也是更多出狱者的心声,出狱人保护问题理应被重视起来。
要点速读
1“出狱者”获得自由却和社会脱节,需要建立相应的出狱人保护制度。 2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还很粗疏,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法》进行立法完善。
“出狱者”走出高墙,却难重返社会

做生意失败、传销骗局、投资陷阱等等,老赵出狱后的经历折射出他与社会的脱节——坐了11年冤狱,至今连手机和电脑都不会用,外界信息的闭塞,让老赵更容易被骗。开旅社失败,老赵自己总结原因是“坐牢那么多年,自己已经跟社会脱节了,已经看不懂这个社会”,而他在一次采访中还表示“社会比监狱要复杂”。
赵作海
赵作海
和老赵一样,其他平冤出狱者,也或多或少难回归生活。佘祥林在出狱一年后称“适应社会,适应城市,真的比适应监狱还要难得多。”福建绑架杀人冤案的主角陈夏影和黄兴,在出狱时则觉得“被整个社会遗弃了”。
要知道,这些出狱的冤案受害者,并没有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连他们都倾诉重返社会太过艰难。除此之外,我国每年还有40万左右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而这个群体大多数背负各式各样的罪名,即便走出高墙,“犯罪”的标签也依旧形影不离,可想而知,他们重返社会有多艰难。
不论是无罪释放者还是刑满释放者,作为“出狱人”,他们要回到社会,要学着适应真实社会的环境、熟悉人际交往、甚至要找一份工作谋生,而最重要的则是心理适应——出狱人与入狱前的状况落差巨大,且一方面习惯了监管被控制的生活,一方面要面对外界日新月异地变化。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在监狱待了大半辈子的布鲁克斯,在获得假释重获自由后,反而因无法适应监狱外的世界,而选择自杀。
需要为出狱者提供社会保护,不止出于人道主义,还为了降低再犯罪率

即将出狱者,处于心理无助的状态,如果没有外界的支持,一个人很难适应。国外有学者研究指出, 出狱者出狱的初期,内心既有重获自由的兴奋之感,又对充满挑战的未来惴惴不安,如果外界给予出狱者及时到位的帮扶,那么他们能够进入比较稳定的生活状态,反之,没有得到及时帮助的人,则可能步履维艰。英国有心理学家的研究还发现,出狱的首年是刑满释放者自杀高发期,回归社会受挫,缺少过渡期帮助服务,都会使自杀的风险提升。在国内,这样的例子也不少,“六旬男子出狱后自杀 留下遗书称对生活失去信心”(城市晚报 2009年11月);“平顶山监狱一服刑人员自杀 称出狱无法面对妻子”(大河网 2010年6月);“淮南一名年近六旬老人出狱后不被家人接纳欲自杀”(安徽网 2013年11月)……
很多出狱者往往是边缘人群,出狱后,或由于年龄增加,或者由于缺乏劳动技能,或者由于受到就业歧视,使其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从人道主义价值出发,社会应当重视对出狱人生活和就业的救济和帮助。
此外,给出狱人提供社会保护,还能够预防犯罪。除了那些无可救药的“惯犯”,还有不少人是因为出狱后难以适应,找不到生活的出路,只能“重操”旧业,二次犯罪。有些人甚至单纯是为了再次回到监狱而故意犯罪。
虽然救助不是空白,但目前我国的出狱者保护制度还很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出狱者保护上并非毫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罪犯的释放和安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此外,我国还有专门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具体内容是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各方力量,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帮助,解决落户、就业、就学等问题。比如说,我们各级政府一直把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作为政绩来宣传,经常搞各种专项就业招聘会。
但是效果并不佳,比如论文《论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现状及其改革》对我国某市的安置帮教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以技能培训为例,对在狱者的调查发现,不少人反映“监狱、劳教所开展的技能培训项目单一、实用性不强”,而在出狱后“只有11.6%的刑释解教人员参加了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未参加人员所反映的原因多为‘不知道有培训’、‘没有机会’、‘对就业没太大帮助’。”另一篇研究女性罪犯出监教育的论文,对某女子监狱的120名出狱者进行了调查,发现,“回到社会后获得安置帮教部门帮助的人为30人(占25%),有90人(占75%)没有获得任何帮助。在就业、创业和落实社会保障等政策方面,只有20人认为获得了社会支持”。此外,在出狱者保护的重要环节——消除社会的偏见和歧视上,也并没有太多的作为。
像赵作海这样的冤案受害者,如果列入重点帮扶对象,在给予金钱赔偿的时候,免费为其进行技能、法治培训,或许就不会有今天的局面。
安置帮教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对出狱后人员的社会政策与法律法规保障不足。
而不少国家和地区,出狱人保护制度已有专门立法,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

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早已重视对出狱人的保护,比如英国于1862年便颁行《出狱人保护法》 ,明确了对出狱人保护组织的督导和费用补助,此举被多国采纳吸收影响深远,德国、美国、日本也有专门的立法。
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有专门针对出狱人保护的法律,叫做《更生保护法》,更生保护缺少权力色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福利措施。法律研究者李志鹏指出,大陆地区的“安置帮教”则带有较为浓重的行政强制色彩,其工作带有显著的后续教育和“重点控制”的特征,存在给出狱人贴上“犯罪人”标签的弊端。
同时,台湾地区进行更生保护工作的为民间组织,叫做“更生保护会”,政府基本上只从宏观上设定规则对其进行指挥和监督,具体帮扶任务由更生保护会完成。而大陆地区的帮教机构并不是独立的专门机构,仍隶属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中设立的“安帮办”,只是对刑释人员的基本情况有所掌握,出狱者的基本就业和经济问题则分属其他行政部门管理,属于“兼职”管理,容易流于形式。
更生保护会所需经费,除了政府补贴外,还可向外筹募。而举办公益筹募活动,则让公众参与到更生保护当中,能够逐渐消除公众对出狱者的既定印象。比如,下图是一个更生人义卖活动预期达到的效果,其中有“预期社会大众能更接纳并关怀更生人”。

从成熟经验不难看出,完善我国的出狱者保护制度,应有专门立法,以立法形式推进出狱人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明确规定出狱人的权利、义务,厘清各有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此外,应充分发动民间力量,扩大在民众中的影响力,给出狱人“去标签化”,在帮扶之外真正实现消除歧视,从而保护出狱者的权益。
荷兰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曾说,“惩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恢复原状而是为了作用于将来,惩罚的第一目的是改造,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像赵作海这样的冤案受害者,本就无辜,牢狱之灾还让他与社会割裂,理应有保障机制弥补裂痕。同样,当刑满释放者踏出高墙想重返生活时,保障机制也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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